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比较法探究
发布时间:2018-08-08 21:43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已在全球逾110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裁判员”,其合理建立与价值选择对银行的正常运行和破产管理,对储户的利益保护,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秩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行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职能设计合理,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的不断改进帮助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其有能力快速度过金融危机,使民众迅速恢复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就具有十分的说服力。英国作为欧洲存款保险制度的典型代表,其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主要以对问题银行的早期治理以及配合破产银行的司法程序运行为职能目标,尤其其多种挽救问题银行的方法值得我国借鉴。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经历了从单一到综合的发展,通过1994 1995年的金融危机和数次改革,已成为功能健全、富有实效的金融安全网之重要一环。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都将存款保险制度视为国际金融安全与合作的重要内容,尤其对各国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履行提出了指导性原则与方案。我国历经逾20年的理论探讨,终于在2015年出台了《存款保险条例》。改条例从法律上为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内容涵盖了承包范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与可采取的措施、存款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向存款人赔付的标准等内容。不仅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正面回应,而且也使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与世界接轨。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主导主体,其职能范围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对国家金融风险与安全的管控程度。故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探究上,旨在帮助和细化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确保其职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存款保险制度介绍,从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背景、法律性质、法律关系和分类等角度对其法律因素进行介绍,旨在法律角度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第二章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在我国的实施,这一章是从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角度剖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理论与存款保险机构职能比较及我国立法选择实践意义,尤其是对我国最新立法《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进行分析,以对其进行客观评价;第三章是世界范围内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选择,这章对美国、英国、日本三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职能进行了概述,尤其是其公司内部治理模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单独介绍,通过了解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存款保险的核心原则和基本态度,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实践;第四章是存款保险机构职能比较及我国立法选择,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分为“早期纠正机制”、“对问题银行的特殊处置机制”、“破产赔付机制”以及其他职能,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相关职能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得出我国应借鉴的内容。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1
本文编号:217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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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1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玲玲;欧盟存款保障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17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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