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_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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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
提要:社会法作为寓于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域,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作为经济领域法律社会化现象的经济法。因而,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广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之间,各自所对应的国家干预在范围、宗旨和手段上都不尽相同,但在经济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完善其功能的配合。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时兴从社会法的视角讨论经济法,然而,,对诸如何为社会法、何为社会法的理论依据之类的问题缺乏研究;不仅如此,对如何认识和把握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一般法理上更少涉及。在此背景下,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甚为必要。
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 一 社会法的演变
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经济法是社会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社会法从其内容扩张的角度看,其发展过程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工厂法阶段,以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当时正处在工业革命时期,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与“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劳资矛盾恶化,既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安全,又导致劳动力资源萎缩与枯竭,故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现象最先表现为劳资关系领域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于是,出现了最早突破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私法社会化精神的工厂立法。英国率先于1802年将劳工问题纳入立法,此后,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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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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