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然资源公共信托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31 10:17
【摘要】:很久以前罗马帝国法律中发展出来“公共信托原则”的法律理论,这一理论建基于这样的理性的观念:特定的公共财产,譬如河流、海岸及空气由政府为一般公众自由使用而信托所有。我们当代所关注的“环境问题”与这一理性的法律理论具有紧密的概念联系。为回应二十世纪末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危机,美国广泛适用公共信托原则。公共信托原则是普通法的一部分,可追溯至罗马帝国。其实质起源于十九世纪的一系列来源,最基本的是旧/新“斯多葛学派思想”和公共资源应对所有人共同适用的自然法观念。此外,还有英国出现的君主制公共职能和个人人格之区别也是美国公共信托的起源。美国很多州的宪法中,已经开始将公共信托原则法典化。有些情况下,即使缺乏具体的宪法条文,州法院也仍在现行宪法条文中解读公共信托。因此,被法典化的公共信托,不再仅仅是一个古老的普通法原则,不再仅停留于普通法的理论之中。宪法化的一个重要影响在于它强化了这样一个理念:公共信托是不断发展的。这就有力的驳斥了这样的一个观点:凡传统上不受公共信托保护的资源,都不能纳入到公共信托的范围。公共信托原则最早适用于淹没地、海滨和通航水域,并保护在通航、渔业和商业上的公共权利和利益。自从1970年代开始,美国各州法院已经逐渐拓展公共信托的范围,保护其他的公共使用方式,包括狩猎、划船、游泳、沐浴剂其他休闲娱乐活动。从地理范围上,美国各州已经适用公共信托原则去保护滩涂和其他自然资源,这些环境为鸟类和海洋生命提供了食物、避难所和栖息地。而鸟类和海洋生命又提高了当地区域的风景和气候。现在公共信托原则也包括非通航水域和溪流,以及公园、陆地、湿地及野生动物。因此,与其原始范围相比,公共信托原则已经极大的扩展了。在美国,寄托在州的信托并不是一个消极信托;它是政治的、积极的和行政的。立法机关代表州行使立法权能,完全享有控制和管理的权力。淹没土地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归属于公众,而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于州,法律上的所有权仅受信托限制。信托既是积极的又是行政的,它要求法律制定主体在有必要时行为,不仅是保护信托,而且还要促进信托。作为信托土地的主权者,州对公众承担一定环境责任。根据公共信托原则,州不可以破坏或放弃其在公共资源上的控制权,除非在特定罕见的情况下。尽管州在实施公共信托赋予的信托义务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州不能自由转让或消灭信托。公共信托原则认为,自然资源构成了公共信托资产的本值,政府在这些自然资源管理上承担受托人的角色和作用。公共信托资源受信托保护,反对不公平的交易和浪费,这些信托的经典语义暗示着程序正确和实质保护的必要性。公共信托理论要求程序公正,决策合理,结果符合资源的保护和维持。公共信托原则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有效工具,必须满足三项标准:它必须包含在一般公众中的法律权利的概念;针对政府行为时它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它必须与环境质量的当代关注相契合。自1970年以来,公共信托原则对美国保护自然资源的诉讼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各方皆以现代公共信托原则来支撑其诉讼主张,法院也相应地采信了公共信托原则。在美国,根据诉讼中原被告的身份进行划分,涉及公共信托的诉讼主要为三种类型:其一为私主体起诉政府违反公共信托的诉讼;其二为私主体起诉其它私主体违反公共信托的诉讼;其三为政府起诉私主体违反公共信托的诉讼。即便如此,“公共信托原则”这一措辞并没有包含一旦念咒语就产生特殊义务的任何魔力。我们只有认真研读美国有关公共信托的先例及经典文献,从中发现思想的种子,并结合我国当前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才可以有效地推进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理论及实践的发展。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71.2;DD912.28
,
本文编号:2301805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71.2;DD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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