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作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之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06 21:22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模式,这使得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一直未建立起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基于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央地间进行了税种的划分,有效转变了中央财政收入不足的局面。并且,通过此次改革,地方税体系也初步建立起来。然而,此次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税收收入划分规则并未明确,加之税种设置和政府层级等多方面的原因,就形成了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局面,进而使得地方税体系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脱节。由于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偏小,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受到制约,尤其是在当前国家着力推进民生建设的关口,有限的税收收入使得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支出更是捉襟见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良好人居环境的构建。目前,划归地方的税种主要是一些税源零星分散,收入稳定性低且税源成长潜力小的小税种。在营改增全面铺开的当下,作为原先地方主要税收来源的营业税已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为确保地方政府的公共开支,推进地方主体税种培育的重要任务便被置于更为关键的位置上。地方政府面临严峻的财政困局,尤其是县乡政府,为满足地方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地方政府大肆举借外债,规模不断膨胀,使得债务风险不断积累。同时,体制外收入也不断扩大,建立制度外基金,乱集资、乱收费和乱罚款现象愈加严重,各种形式的“小金库”也层出不穷。由于地方财政的缺口,地方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也更为严重。因此确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便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关键。基于一系列地方税选择的理论基础及房产税的自身特点,房产税可以被视作是当然的地方主体税种。马斯格雷夫的七原则理论、大卫?金的四不原则、受益理论、杰克?M?明孜的五原则理论,人民主权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以及纳税人基本权利理论从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理论基础上为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做出了理论铺垫,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一般表现为如下的几个方面:一是税基的非流动性,地方主体税种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势必会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若税基能够自由流动,地方政府出于地区利益的考量,会对税源进行争夺,引发税收竞争,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二是税收的征收符合受益原则,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与被课税对象的所获的收益是相联系的,即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所享受到的公共商品和服务是对等的;三是税收弹性适度,税源稳定,对经济变化的敏感度小,从而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所需;四是税务机关征收起来便捷高效。而房产税正好符合上述几项要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不动产,因而税基稳定,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并且产生税负输出的程度最低,对经济的扭曲程度较小。同时房产税具有受益税的性质,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提供优质的地方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资本化”提升居民财产价值,通过居民的流动性使得地方政府获得更大的税基。由于存在对房产价值评估的核查和申诉机制,房产税体系比其他税种的管理体系更加开放和透明,并且由基层政府征收也更具效率性。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也有其现实的依据。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大部分国家中房产税都是最低层级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虽然各国地方税体系各不相同,但在具体的税种设置上,房产税的税基具有非流动性,税源丰富,征收便捷,并且它的征收也与受益原则相契合,使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房产税的建设,房产税通常被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通过我国房产税与资源税、环境税的比较,从中也可看出房产税的特有优势。经济发达,人民增收、高度的城市化水平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给房产税提供了丰富而稳定的税源。若要将房产税构建为地方主体税种,那么势必要对房产的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房产税的改革经过几十年的法律制度及政策的推进,正日渐完善。文章最后从房产税改革的社会大背景出发,通过对国家改革的总体规划,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十三五规划中相应内容的研读,我们可以看出房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同时根据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实施效果来分析试点存在的问题,为下文完善与房产税有关的各项制度做铺垫。若要将房产税培育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除完善房产税本身的税制设计之外,房产税评估制度以及相应征管制度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评估制度的健全需要从评估机构的设立、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周期的确定以及评估管理方式的选取、评估申诉制度的确立等方面来进行探讨,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评估制度。另外,为实现房产税应收尽收,征管制度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从税源监控,税收服务的完善以及纳税人意识提升三个角度来进行全面的阐述,以为培育房产税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提供有益思路。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2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2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刘植荣;;对房产税合法性的认识[J];学习月刊;2010年16期
2 邓;;从房产税的国际经验驳三种谬论[J];当代社科视野;2010年Z1期
3 邓;简直;;房产税是个好东西[J];当代社科视野;2010年Z1期
4 ;房产税悬念[J];创造;2010年07期
5 沈彬;;房产税之争的三个层面[J];创造;2010年07期
6 鄂t,
本文编号:231550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315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