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17:40
【摘要】:正财税〔2016〕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
[Abstract]:......
【作者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分类号】:D922.22
本文编号:2467831
[Abstract]:......
【作者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分类号】:D922.22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税收法规文件[J];草原税务;2002年11期
2 ;[J];;年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N];中国税务报;2011年
,本文编号:246783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467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