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
发布时间:2019-07-14 18:08
【摘要】: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将其设立在农村的营业网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撤销、合并甚至退出,农村从商业银行融资越来越困难。同时有些银行只做大企业,而不肯给小企业阳光雨露,小企业融资困难显而易见。在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情况下,资本供求失衡严重影响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诞生于民间借贷活跃、地下钱庄盛行,中小企业融资难和金融监管严格的金融环境下,它的产生为“三农”和微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一种途径,既有效配置了金融资源,也促进了农业、农民、农村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推进了农村金融改革。然而,有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发展中存在法律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位阶低,法律定位不合理,监管主体设置不合理、监管标准设定不合理、内控能力低等问题都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潜在的风险,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定运行,也不利于稳定的金融秩序的建立。为了控制这些问题带来的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这篇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在最先的一部分是从理论的角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个实体及它的监管做出大概的说明。首先介绍了起源和发展,然后介绍了概念和定位,最后从法律角度对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做出分析。第二部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基于监管现状的介绍,总结了现有的监管问题。一个是低阶的法律监督。二是法律定位不合理。三是设置不合理的监管机构。四是监管标准的制定不合理。五是内控能力差。第三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介绍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美国的成熟监管实践及经验,,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用探究方法就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变得日臻完美做出相关的规划和设计。一来可以对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出修改,建立针对性强的监管方面的规范。二来应该完善监管体系。三是完善准入退出制度。四是完善运营监管制度。五是完善监管措施。六是完善相关辅助监管制度。 在本文中,大胆创新,通过对国内外理论,实践分析,吸收其他学者的有益经验,提出创新之处,就是构建专门的监管,市场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
本文编号:2514429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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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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