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认缴资本金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20 10:29
【摘要】: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越走越远、越走越宽。当今社会,一国综合国力主要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实力,因此,各国不断创新以求经济快速增长。公司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整个经济运转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历史原因,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在公司立法和制度规范等方面还不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必须改革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与国际接轨,如此才能保证公司高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创造更多价值。本文利用实证与历史分析方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变革进行回顾,对目前的改革成果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初步确立了资本制度方面的资本信用理念和法律制度体系,奉行严格法定资本制的三项原则规定。将资本制度的核心理念确定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由于当时立法水平有限,在平衡各方利益过程中忽视了股东的利益,而把债权人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因此出现了高注册资本、极严的出资时间和形式等制度规定,这样的规定在当时环境下对管理公司有作用但与商业自治的基本理念不相符。尽管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诸多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可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信用危机等现象屡见不鲜。该制度规定对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造成严重阻碍,给公司成立设置巨大障碍,提高了公司运营成本,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成长,降低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由于经济不断发展和落后规范的矛盾不断激化,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学者的探讨论证和长期努力,多达二百多处修改的《公司法》在2005年出台了。此次修订可谓意义重大,实现了对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在很多的规则和制度方面进行了创新,但是依然沿用了之前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只是进行了适度的松绑,许多理论问题尚未得到解决。2005年《公司法》顺应发展的需要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在推动经济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功不可没。但由于2008年经济危机的影响以及我国经济结构等多方面存在问题影响,2005年《公司法》越来越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为配合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3年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实施认缴制等举措,进一步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2013年《公司法》对释放市场的投资活力、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缓解就业压力等助力颇大。公司认缴资本制的施行引发不同主体的诸多困惑,有人认为此模式下易造成公司滥设、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有限责任、挑战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原则以及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更多失信行为的发生。本文正是在对这些疑惑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结合法理学分析方法和文献研究法探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我国进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原因,改革的成果和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希望通过对认缴资本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确保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继续释放改革红利,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516665
【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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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1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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