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视野下的沿海捎带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9-07-24 08:15
【摘要】:21世纪是人类的“海洋世纪”,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将持续升级,沿海国对海洋利益的捍卫更是不会有丝毫放松。国际航运中心的新一轮竞争必然是软实力的竞争,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软实力建设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航运政策的层层“破冰”之中,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的试点开放让人眼前一亮。这一变化必将给我国航运法律与政策带来影响。我国现行的沿海捎带业务包含“国际中转”、“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运输”等几大要素,具有沿海运输权的特征,属于沿海运输权范畴。就其实质而言,是传统航运政策在当前航运业发展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沿海运输权,又被称作沿海贸易权,是指在一国国内沿海从事运输贸易的权利。沿海运输权是一国主权在海运领域的具体表现与延伸,与一国的港口、航运产业发展,经济利益,海洋权益,以及领土安全密切相关。为本国船公司和本国船籍船舶保留沿海运输权已成为一项传统,世界上大部分海运发达国家都没有充分开放沿海运输。在国内法层面,这一传统经由国内立法得以加强;在国际法层面,国际法长期以来一直承认各国保留沿海运输权的无上权力。从保护国家利益与产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沿海运输法律和政策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美国一直坚定地进行着沿海运输保留,最大限度保护本国航运业,而欧盟却致力于实现区域内沿海运输的开放,形成共同海运市场。加拿大、日本、韩国也对沿海运输权进行总体保留,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则做出了开放沿海运输市场的选择。我国沿海运输法律制度一直处在变化之中。在当前集装箱运输兴盛,水水中转需求增加,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我国海运运力发展不平衡,方便旗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我国做出了有限度地开放沿海捎带业务的选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为上海提升国际航运能级提供了崭新的契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的措施中提及“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沿海捎带业务的开放将对我国港口业与航运业产生正面与负面双重影响。沿海捎带的开放在法律层面上带来了不少问题,如适用范围、“中资航运公司”的认定、行政许可、合同效力的认定、货损赔偿的法律适用、海上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同时也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地缘政治带来了挑战。沿海捎带的有限开放已成定局。在此形势下,我们应当把握在开放过程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原则,评估这一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带来的影响,注意理顺各项相互交叉的政策之间的关系,使其具有衔接性、协调性;借鉴航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与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把握开放的程度与方式,积极应对国际竞争,努力提升我国航运的整体实力,实现我国的海洋经济利益,为我国成为海洋强国提供助力。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
本文编号:2518511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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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文卿;赵楠;;马士基引领“大船化”港口布局[J];港口经济;2012年11期
,本文编号:25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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