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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4 18:17
【摘要】: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是私人主体实施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弥补了公共执法的不足,惩罚与威慑违法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很难实施。本文通过比较与借鉴域外国家及地区的反垄断法实施经验,从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着手,厘清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民事诉讼实施现状。由于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因此在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性质认定上,不能仅遵循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原理,应当建立惩罚性的责任机制,并从经济法责任角度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角度加以具体分析;对构成要件中的违法垄断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进行分析阐述;肯定消费者等间接购买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为保障受害者的诉讼权利,需要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确定三倍损害赔偿标准,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及我国的立法惩罚性趋势。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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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国海;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04年06期

3 张磊;王燕;;反垄断法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的探析[J];理论界;2010年05期

4 郑瑞琨;徐鸿海;;浅谈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J];云梦学刊;2009年04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时建中;[N];经济观察报;2007年



本文编号:252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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