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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4 18:18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当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被继承,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的规定,是股权继承问题得以解决的法律依据。而公司法上关于股权继承仅有此条规定,并因过于原则而在法律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其中对于股东资格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问题,具体操作流程如何进行及保障等问题尚无明确解决方案,亟需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作出统一回应。尤其是股权代持情形下,股权及股东资格如何继承的问题更是存在司法裁判不一、有失公平的现象。因此,本文决定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情形下的继承问题。文章正文由包括绪论在内的四部分组成,除绪论外,正文从第二章股权代持的研究入手,分析股权代持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从而分析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研究该股权继承的主体打下前提理论基础。文章第三章着重分析在类似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下代持股的继承主体问题,与具体继承规则等方面的问题。该章论述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股权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立法欠缺且不衔接,可以作为处理代持股权继承纠纷的依据主要有《继承法》第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及《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继承法》认为股权可以被继承,《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可以被继承,而《继承法》则认为股东资格作为一种身份权益,随着股东死亡而消灭。其次是立法欠缺的衍生问题,由于继承主体认定与程序因无具体法律规定可依,各地法院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形,导致同一案件情形存在不同判决结果的不公平现象。文中第四章针对前文论述的现存法律问题,参考外国相关立法例,提出制度构建与以章程、股权代持协议为角度的风险防范的建议。认为不完全隐名的实际出资人可由其继承人继承股权及股东资格,完全隐名下分情况赋予公司的选择权,由公司股东决定是否发生继承或由谁继承;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排除继承、附条件继承或者在继承事由发生后由股东会决议。同时为避免将来出现股权继承的法律纠纷,提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明确代持股继承的条款设计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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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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