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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4 19:11
【摘要】:股权众筹起源于美国,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尚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自2013年进入我国以来,股权众筹的崛起打破了传统金融中介的垄断,为小微企业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方式,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给小微企业初期发展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股权众筹还体现了“普惠金融”的本质,并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一点是,股权众筹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尤其是随着股权众筹整体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涉及到的群体就越来越多,其潜在的风险也会越来越高,并威胁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建立有效可行的风险防范制度以控制股权众筹潜在的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关键。根据现有的政策,虽然股权众筹被定义为“公开小额的股权融资活动”,但这些规定尚未与我国《刑法》、《证券法》接轨,故股权众筹的灰色地带依然存在。且在利益的驱使下,筹资人和领投人可能会欺瞒投资人,致使股权众筹投资人面临着在较大的欺诈类风险。另外,股权众筹之“众”决定了投资人人数之多,股权结构之复杂,从而会引发股权类的风险。最后,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投资人缺乏合理的退出通道,难以实现投资收益,导致股权众筹项目筹资失败的概率增加。通过研究欧美各国股权众筹相关立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股权众筹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一是基本法律原则的确立,包括自由与安全相权衡原则及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二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确立,包括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才能建立起我国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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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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