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8 05:24
【摘要】:反收购措施指的是在敌意收购发起以后,目标公司对敌意收购采取的抵抗行为,例如实施毒丸计划,白衣骑士计划,修订驱鲨剂条款等等。反收购措施最早起源于美国,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了很久的历史经验。目标公司实施反收购措施不仅能抵御外部的敌意收购,保护目标公司长远利益,还可以帮助目标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如果反收购措施实施不当,也可能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例如侵犯目标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减弱公司外部监督作用,甚至破坏国家正常的经济市场秩序。反收购在我国的历史并不久远。我国第一起反收购案例发生于1993年,上海延中实业采取反收购措施抵御来自深圳宝安集团的敌意收购。在随后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收购与反收购在我国实践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出现了新一轮收购与反收购的狂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万科股权收购战。受到万科被“门口的野蛮人”恶意入侵的影响,我国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纷纷未雨绸缪,修订反收购条款,实施反收购措施。在我国,虽然反收购在实践中发展十分迅猛,但是法律上却对反收购缺乏系统的规定。我国对于反收购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停留在原则性的问题上,甚至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法律空白。反收购在法律上的缺位使得我国并没有对反收购措施建立一个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大部分反收购措施都是借鉴国外成功的反收购经验,但是这些措施不一定都能在我国合法使用。缺少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导致收购双方常常对这些反收购措施的使用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引起争议。许多收购战也常常由于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无从判定,最后不得不由行政机关干预调解而终止。由此可见,我国没有建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不仅会影响正常的收购与反收购活动,甚至还会因为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而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反观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他们通过自己丰富的反收购实践经验确立了一套独立的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这不仅能够在收购活动中保障目标公司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还能让法院在对反收购活动审查时有法可依。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在借鉴国外丰富的反收购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从论文的框架和内容上,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我国反收购实践与立法的介绍。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列举介绍了我国反收购历史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大港油田收购爱使股份案和宝能收购万科案。在随后的部分中,笔者对我国现有反收购法律法规和我国对反收购的态度进行介绍分析。结合这两个案例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我国反收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为下文建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做铺垫。第二章是对美国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的考察。美国是世界上反收购发展最早最成熟的国家之一,丰富的反收购经验帮助其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由制定法和判例法构成,先由制定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反收购措施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再由判例法确立了法院在不同情况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如:Cheff案规则,Unocal案规则,Revlon案规则和Blasius案规则。笔者在本章中对美国制定法中关于反收购的规定和判例法中形成的具体合法性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第三章是对建立我国自己的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的探讨。首先,由于我国与美国的实际国情不一样,我国的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不能完全照搬全抄美国的标准。在借鉴美国合法性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后,笔者认为,我国的合法性标准应由反收购措施的指导性原则和具体的合法性标准构成。其中,反收购措施的指导性原则包括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股东平等原则,反收购信息披露原则和反收购程序正当原则。反收购措施合法性的具体标准则包括反收购措施的实施是否违反董事信义义务,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是否违背公司的社会责任。除此以外,我国法律制度也需为合法性标准的建立给予配合,如统一并建立专门的反收购法律,加强反收购中的司法审查。第四章是对我国现阶段一些典型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具体的合法性分析。反收购措施分为事前防御性措施和事后对抗性措施。前者包括员工持股计划,毒丸计划,驱鲨剂条款等,后者包括白衣骑士计划和焦土政策。在本章中,笔者将会结合上述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对这些反收购措施是否能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实行进行具体的合法性检验,并给出相关的合法性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588283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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