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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结构下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18 07:10
【摘要】:企业家们在考虑是否应该通过发行股票为企业长远发展筹集资金时,往往面临两难抉择:或是以控制权换资金,或是放弃有效率的融资以保持控制权。毕竟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理念与创始人不尽相同,散户投资者更倾向于追求短期股票价值的上涨,很难有足够的动力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管长时间地投入时间和精力。如果这一困境无法得以解决,这些企业家宁愿不向公众发行股票,通过其他来源筹得资金。这种情况下,社会总体经济利益会减损,投资者也会失去许多投资机会。解决这样一个困境的可能方案就是允许这些公司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股票,更准确的说,公司将发行A股和B股两种类型股票。A股是传统的一股一票制,由公众投资股东持有,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B股作为特权股,享有一股多票的高倍投票权,由公司创始人、早期合伙人及高层持有。这种差异化的股权配置方式,被称为双层股权结构。这种出售低倍投票权股票筹集资金,持有高倍投票权股票保持公司控制的方式,将股东的现金流权与表决权分离,是对传统一股一权原则的创新和突破。从双层股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具有其他股权结构无法媲美的优越性和现实基础。新时代科技企业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创业者们想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这种双层股权结构,在不失去其控制地位的基础上满足融资需求。同时股东“异质化”现实逐渐推翻“同质化”假设,以股东自治为实质的公司自治理念,也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一股一权结构。敌意收购的浪潮又再次将双层股权结构推向高潮,一时间受到极大推崇。但无论其多么符合当今时代的创新创业发展理念,其弊端也不容忽视。由于持有特权股的股东不必承担与其投票权比重相符的决策风险,也不会获得与其投票权相同比例的投资收益,他们便有动机谋求私人利益,做出不利于公司的利己决策。控制权的市场流动性被削弱,特权股持有人缺少来自敌意收购者的威胁,也不必承担经营管理失败的相应责任,低倍投票权股票的持有人只能听其摆布,或者无奈离开,因此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程度和可能性远高于同类型的一股一票公司。正因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固有优势和制度风险相互博弈,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始终保持着审慎的立法态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接受程度也不尽相同,对此的争论也从未停歇。在世界范围内,各主要经济体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美国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开放态度导致其始终走在发展的前列。2014年阿里巴巴的上市请求被港交所拒绝,转投纽交所,致使香港与新加坡重思制度革新的必要性,相继于2018年接受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上市申请。如今,国内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呼声逐渐增高,上交所科创版的制度革新必然推动中国尽快完善立法以填补《公司法》预留的制度空白,为股权结构配置变革提供完善的立法基础。如何趋利避害,如何保护原本“势单力薄”的中小股东,这种担忧时时困扰着立法者。对此,笔者建议要严格限制公司利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的“准入条件”,做好“管治安排”,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事后诉讼保障等“治理机制”为中小股东保驾护航。本文的主要内容为:本文第一部分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基本原理。主要从双层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域外制度予以阐释。其中双层股权结构回应了公司自治理念和股东“同质化”向“异质化”的转变。收购与反收购浪潮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都在催生新的公司治理方式,双层股权结构应运得到推崇。对比世界主要发达法域双层股权结构的“前世今生”,通过研究其在不同法域的发展历史、法律制度、生存现状。各国的立法态度迥异,我们更应谨慎分析,提出适用于中国立法安排的可行性方案,为中国本土化发展提供借鉴。本文第二部分为双层股权结构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双层股权结构的积极影响在于,其可以减轻传统代理问题;满足股东的个性化投资偏好;促使管理者关注企业长期价值。双层股权结构的消极影响则在于中小股权基本权利将受到侵害;降低控制权市场对公司治理的改善作用,阻却市场化敌意收购的监督功能。本文第三部分为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受损原因分析。控股股东享有对公司绝对的控制权中小股权不得不提防其机会主义倾向,由此带来了新的代理成本。此外,中小股东在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救济无门时,那么此时,不得不说,中小股东就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本文第四部分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主要分为:一是“准入条件”,包括限定适用范围、股票股息及所有人资格等;二是“管治安排”,包括股权转让和表决机制等;三是“治理机制”,构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等双层股权结构下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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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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