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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模式下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9 22:39
【摘要】:自动驾驶机动车带来的交通事故侵权相较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侵权而言已大不相同。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以“驾驶员”为中心,分析其“过错”的方式需要变革。我们必须根据自动驾驶机动车智能级别与特点,采取不同的责任规则,具体的分析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本文基于分级的思路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进行分析。首先,侵权分析基于对自动驾驶机动车概念、特征与分级的了解。目前国际通说自动驾驶存在五个阶段,L3级后系统对于驾驶行为的控制占据主导。文义解释上传统机动车能包含未来的自动驾驶机动车,避免其与机动车的概念发生不可解释的冲突,只是自动驾驶存在拟人性,模式选择性与网络信息性等特征。其次,自动驾驶交通侵权绕不开法律人格与分析路径的争论。当下就能否赋予自动驾驶法律人格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未来很长时间内客体主义的侵权思考方式仍然适应自动驾驶的发展,其本质上仍然是物,是产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侵权存在的三种主要分析路径中产品侵权更具有合理性,能与现行机动车交通道路侵权形成良好的搭配效果。再次,通过域外法律与学说主张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美国、德国或俄罗斯等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运用产品责任角度用以明晰交通事故侵权,伴之以黑匣子技术与完善保险基金制度会成为主流。我国可以依据本国实际予以借鉴。最后,自动驾驶系统模式下的交通道路侵权,具体情况存在不同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运用产品侵权分析,汽车制造者成为最终的责任主体,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当处于非自动驾驶模式下仍适用传统机动车侵权路径确定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与驾驶员的混合责任。鉴于自动驾驶的复杂性,一方面,运用黑匣子技术记录数据,建立市级黑匣子分析中心用以解决复杂情形下的责任确定。另一方面,确定产品与机动车强制双轨保险制度与救济基金制度,扩大保险投保主体、金额与投保范围。基金制度帮助免责或保险制度存在赔偿欠缺情形下的社会救济,以期解决侵权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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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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