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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1 03:11
【摘要】:网约车的迅速发展既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又充分利用了闲置的机动车资源,缓解了交通压力。但是不得否认网约车在发挥这些积极作用的同时,又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其中最严重的便是网约车引发交通事故之后受害者维权困难的相关问题。综合分析网约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件,可知该类案件争议的核心即是如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网约车引发交通事故后,无论受害者是乘客还是第三人,首先应当理清的问题均是该案件中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以何种形式分担责任。将网约车依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进而分析不同类型网约车蕴含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给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正确定责,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网约车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除引言外,本文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网约车概念、特征、运营模式以及归责原则和法理基础。网约车是供需双方依托网络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达成客运合意的经营活动。具体而言,拥有机动车资源的一方将自己提供服务的意向及相关个人信息注册于网络平台,需要被提供服务的乘客一方也在该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平台将大数据信息进行整合,供双方选择磋商进而达成客运合意的经营活动。相较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其特征鲜明: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经济模式;车费以供需为基础进行动态调整;拼车模式实现了车辆资源的合理利用;网约车司机成为一种新兴职业。该部分还指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刀切的采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二部分笔者指出网约车应分为四类:网约出租车;网约私家车;网约顺风车以及网约专车。网约车类型不同,所蕴含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网约出租车模式中出租车公司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而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公司并非居间人更不是承运人;网约私家车模式中的私家车车主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平台公司与私家车车主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网约顺风车模式中的平台公司为乘客和司机提供居间信息,因此该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居间合同,而车主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二者之间应认定为客运合同;网约专车模式中,应认定平台公司为客运承运人,同时平台公司作为车辆承租人与司机之间成立劳务派遣关系。第三部分重点梳理各类网约车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网约出租车模式中,出租车提供的网约车服务造成的侵权损失,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承担责任;网约私家车模式中,私家车车主作为客运合同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其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作为居间信息提供者的平台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类同于网约私家车车主,网约顺风车车主也应承当无过错的承运人责任,而此处的平台公司不同其虽然承担过错责任,但是该责任的认定应与其所收取车费的比例相适应;网约专车模式中,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过错责任,网约车平台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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