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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优先股制度适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1 16:15
【摘要】:风险投资起源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度风靡西方发达国家,而优先股这一投融资工具的适用,积极有效地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发展,使得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机制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肇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历经近十年的漫长孕育后极大地带动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立法上缺少关于优先股的全面详细的法律法规,市场实践中优先股虽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补充资本,但对于风险投资领域,还具有较大的提升和改善空间。资本市场的发展中,优先股适应了风险投资的现实需求。一方面,优先股有利于缓解双向道德风险,适应投融资双方的权利平衡;另一方面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优先股在风险投资中的适用既丰富和发展了股权平等原则,也符合合同法和公司法上股东和公司的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针对资本市场、企业还是投资者而言,优先股制度在风险投资中的价值和功能都不可小觑。然而我国关于优先股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增加了风险投资中优先股适用的不稳定性。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第一,优先股在法律层面的缺失,公司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过低。第二,关于优先股发行的限制性规定较严格,影响了优先股的市场流动性,优先股交易中权益披露的特殊性问题。第三,优先股权利内容灵活性不够,退出机制不完善,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障机制有待健全。笔者通过比较在美国风险投资实践中广泛使用的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发现在美国一般会在风险投资合同中约定将投资人持有的股份设定为优先股,优先股可以被赋予转换权、回赎权、共同出售权、强制出售权、选举董事的投票权及“反稀释”权等一系列特定权利。根据优先股制度设计,投资人可以在目标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将优先股转化,实现退出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对于普通法上风险投资中适用优先股制度在中国的移植上,利用从国外立法和实践中得到的启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补充公司法相关规定,将优先股制度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第二,完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优先股的发行规定,增加优先股股东灵活性权利条款的设计,规范优先股制度的发展。第三,完善优先股赎回、优先股转换、优先股异议股份回购等退出渠道中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概况,说明风险投资和优先股相结合的必要性,指出优先股制度的发展缺少基本的法律保障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出风险投资中优先股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国内外优先股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总结我国优先股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就我国优先股的发行规定要求过于严格、优先股权利功能受限、优先股交易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权益披露以及退出过程中的权利保护等问题展开具体分析。第三部分从《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着手,介绍美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制度立法规定,其本身的灵活性和对风险投资业的适应性特点以及对我国的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我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我国优先股相关立法、放宽优先股发行的限制性条件、补充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内容和构建我国优先股退出中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等方面。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语,总结论文观点:优先股制度的发展对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并且符合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完善优先股法律制度,规范优先股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潘林;美国风险投资合同与创业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刘文君;风险投资中优先股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59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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