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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后异议救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3 20:20
【摘要】: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或者诉讼判决确认。但对于破产债权确认后仍旧存在的异议救济途径并未规定,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予以救济。本文将对破产债权确认后异议救济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四章对该破产债权经法院确认后异议救济途径进行了探讨和分析,第一章主要是通过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分析,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主要是对破产债权确认后异议的现有救济制度进行分析,主要从现有救济制度的立法原理、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三方面进行。第三章主要是对破产债权确认后异议现有救济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现有救济制度存在救济途径单一、救济范围不足、救济效率与破产程序效力存有冲突等缺陷,同时分析了现有救济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第四章主要是根据前文的分析提出了破产债权确认后异议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对破产债权确认裁定的性质分析,从裁定救济原理出发,建议的救济途径有补正裁定、程序回转以及上诉。本人并没有对破产债权确认后异议救济制度做全方位的分析,而对于破产债权确认后的异议救济途径也是个人对现有制度和现有法律框架理解下的个人意见,作为学术探讨,但能希望这一探讨有一定的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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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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