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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制度视角下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7 01:32
【摘要】:破产法规范了企业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的退出机制,现实中很多企业处于停止经营或者被吊销的状态,虽然具备破产原因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未通过破产途径正常退出市场,因而导致了实践中许多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执行不能而中止堆积在执行环节,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量案件集中在执行程序中,造成执行法院的案件堆积,长时间无法终结,成为“抽屉案件”,形成“执行难”问题。一方面执行案件积压,形成“执行难”问题;另一方面破产程序启动难、破产案件少,破产法的实施长期处于“惨淡”状态,严重影响了破产法功能的发挥。破产程序的启动作为发挥破产法功能的前提,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单一的当事人申请主义启动机制已经无法满足法律和社会的需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513条至516条确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执转破”建制的基本完成,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决策,加大僵尸企业的处置力度,促进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有效举措,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丰富了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但是执行转破产制度刚刚建立,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特别是基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逆性,更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为完善执行转破产制度,更好发挥执行转破产制度在破产程序启动中的作用,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目前我国在执行转破产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归纳,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可借鉴之处。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启动现状出发,分析造成目前破产程序启动现状的原因,得出执行转破产作为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具有的制度优越性。执行转破产制度不仅能够消化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积案,化解执行难问题,而且成为破产案件的来源之一,丰富了破产案件的启动机制,促进了破产法的实施和功能的发挥。执行转破产制度建立之前,部分法院已经在尝试执行向破产程序转换的司法实践,程序转换在处置僵尸企业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堆积案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法律依据方面缺乏有力的支撑。2015年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建立为执行转破产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制度规则规定的较为宏观,未对转换细节进行规定。本文以执行转破产制度为视角,通过对目前我国破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当前我国破产法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从权利主体和制度规则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对策、建议,如借鉴执行分配中优先主义的优点,在破产分配中对积极推动破产程序的主体予以一定的优先,探索适应执行转破产案件特点的简易审判模式等,以发挥破产法应有的价值功能,解决破产法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姜树政;叶伶俐;;关于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2017年01期

2 江申生;;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若干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6年32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3条

1 王富博;;破产立案制度改革之我见[N];人民法院报;2017年

2 谭秋桂;;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理论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5年

3 刘亚玲;李腾;;探索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新举措[N];人民法院报;2011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陶伯_g;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6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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