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7 12:25
【摘要】: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发端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大宪章》仅有序言和63个条款,却规定了罪刑法定、税收法定和正当程序等重要内容,凝结着税收应当经过人民同意的思想,闪烁着民主与法治的光辉。在以贵族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和国王抗争的几个世纪里,本质上就是国王的征税权和人民的财产权之间的斗争史,最终形成一套严格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体系。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思想发展的过程,也是英国政治哲学架构逐渐成熟的进程。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英国成为宪政的起点和法治的故乡。在英国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其他国家借鉴和引入税收法定思想,开启了税收立宪的法治道路。近代以来,界定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摆在人民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征税权和财产权之间的平衡。它们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还是近代政治革命的中心点。而宪法作为国家权力的制约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必然要对征税权和财产权加以规定,明确界限。因此,税收立宪是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征税权问题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为什么要确立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源于上千年税收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也是人民对国家和政府的认识不断加深的结果。恩格斯认为,征税的本质是对于人民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对人民财产的“侵犯”。换言之,税收是政府强制力的直接表现方式,在《大宪章》产生以前的税收实践中,人民必然要服从政府征税的意志。而税收法定原则能够在政府和人民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在征税权和财产权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后来,人民对政府的认识逐渐深刻。在英国政治思想家波普尔看来,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美国政治家麦迪逊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政府易于对人民带来压迫,征税权易于对财产权造成侵犯,只有在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之后,人民才能将征税权牢牢控制住,约束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目前,我们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核心价值以及功能作用等内容基本达成共识。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在于人民的同意,这也是其核心所在。人民的同意是征税的起点和依据,人民在同意之后,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行政机关才可以执行落实税收法律。如果行政机关突破立法机关的意志进行课税征收,那么征税行为将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行政机关也没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和保护人民财产权,保证人民财产权的安定性。当代,财产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愈加重要,财产权是权利的代名词,财产权成为人权的核心。财产权得以充分保障之后,对于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保护都有溢出效应,能够与人权保障形成协同效应。总之,人民财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得到保障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政权稳固和社会和谐的前提基础。税收在我国可追溯至奴隶制社会,已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税收法定思想在我国没有自发产生,到清末时期才由域外传入。从英国使者马嘎尔尼的关税提议,到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的关税规定,我国错失了很多发展税收法定思想的机会,直到《钦定宪法大纲》和民国时期的宪法才在形式上有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开始受到广泛关注。最终,在2015年新《立法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相契合,与法治建设相呼应。我国在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中,留下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过去,人大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备,税收授权立法和税收行政立法居多,税收变动较为频繁,人民难以借助法定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人大没有形成强大的约束力,无法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有效制约;政府本身在立法和执法中也难以规范权力运行。因此,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上,从立法、行政和实施层面上走出一条财税法治的道路,同时,将税收入宪,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上保障税收法定原则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税收与法治密切相关,税收国家标志着现代国家。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税收法定的理念逐渐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同时税收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但是,税收法定不是终点,而是财政法定的起点。人民对于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最终形成从税收法定到预算法定的财政法定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学位授予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2
本文编号:2602951
【学位授予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杨志强;李娜;;税收授权立法问题探析[J];法学杂志;2013年11期
2 侯作前;;从税收法定到税收公平:税法原则的演变[J];社会科学;2008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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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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