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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VIE结构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4-02 08:40
【摘要】:“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首次被提出于2003年,在美国FASB公布第46号解释函中。VIE结构传入中国后,得到广泛应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实质上是指一种境外间接上市的法律架构,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签订一系列协议,从而使上市主体获得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权,并使境内企业得以在境外上市融资。新浪于2000年利用“协议安排”在美国NASDAQ上市,拉开了我国境内公司利用VIE结构在海外融资上市的序幕。我国境内上市融资门槛高,部分行业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制约了境内企业通过传统股权控制的方式在境外间接上市,使得VIE结构的得到广泛应用。2006年,《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扩大了VIE结构的应用范围,其中明确要求,外资企业并购境内关联企业必须报商务部审批。该规定的出台,实质上增加了外资对关联企业的并购难度,导致VIE结构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不受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业,作为红筹模式的优化升级,成为主流法律架构。由于结构本身的复杂性,国内资本市场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VIE结构发展之路一波三折。实践中屡次发生的宝生钢铁事件、支付宝事件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VIE结构存在的风险。国内外学者和投资者也试图探究我国纠纷解决机构对VIE结构合法性所持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公布“亚兴公司诉安博公司”一案的终审判决,作为国内“VIE第一案”更是掀起了有关VIE结构的又一轮讨论热潮。本文第一章以“亚兴公司诉安博公司”一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例进行剖析,阐释VIE结构的概念、在我国产生的动因、搭建流程、相关协议等内容,并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明确VIE结构在实践中面临的合法性问题。第二章从法学理论入手,从法理学、脱法行为理论、经济法三个角度对VIE结构的合法性进行探析,从法学理论上寻找依据对VIE结构合法性进行支撑。第三章结合诸多近年来实践中的VIE结构风险案例,探析我国监管部门对VIE结构所持态度。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对VIE结构的法律规制,找出其存在的不足。第四章根据前文分析,为完善的VIE结构的法律规制提出可行的建议。
【图文】:

公司股权结构


第四节 案件分析一、安博公司 VIE 结构的搭建VIE 结构本质上是由一系列协议所建立的契约关系,VIE 结构的稳定性取决于 VIE 协议的效力。安博案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表明此案处理的是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的法律效力,而不是安博公司与安博在线之间的 VIE 协议效力,,但二者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重合的法律要件,如: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案中湖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对VIE结构所持态度对未来VIE结构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为更好梳理此案脉络,首先要厘清安博公司 VIE 结构。安博公司股权结构如图 1 所示22: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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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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