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费用保险中重复保险规则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6 17:55
【摘要】:重复保险规则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三大派生原则之一,旨在防止被保险人借由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不当得利,获得超过其实际财产损失的保险给付,并最终达到维护保险市场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和健全保险制度发展的目的。就目前我国整个保险法律体系而言,重复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于法有据,然而能否运用于人身保险,以及医疗费用保险呢?学界争议颇多,各地的司法裁判所持意见也并不统一。值得肯定的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突破了我国传统保险立法的限制,对此设置了一些规定,并有所突破;但是规定却极为笼统,表述也极为简单,对具体规则更是缺乏设计。其实,医疗费用保险中并非完全不能适用重复保险规则,理论上也有一定的依据。一方面,认为医疗费用保险不能适用重复保险规则,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保险法》以保险标的之性质存在的不同划分为两类,即: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但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此种分类方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保险类型,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诟病;纵观医疗费用保险之性质,不仅具有人身属性,也同时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具备了适用重复保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就立法例而言,日本《保险法》在损害保险中规定了重复保险规则,且在体系设置上,伤害疾病损害保险可适用重复保险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判例最终确认了重复保险在医疗费用保险中的适用;而德国则规定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不受人身抑或财产保险之限制,只要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发生了损失,能够依据法律被认定为损失补偿性保险就适用重复保险的相关规定。尽管上述依据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重复保险规则提供了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亦不能忽视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例如:医疗费用保险适用重复保险规则,保险价值难于确定;是否会有不当得利问题的存在等。因而,本文围绕医疗费用保险中重复保险规则的适用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何为医疗费用保险以及重复保险的相关内容;在说明重复保险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着重阐述了医疗费用保险适用重复保险规则存在的三大障碍,分别是:医疗费用保险的性质存在争议、保险价值无法确定以及补偿超过费用部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存疑;最后,本文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一一作出解释,讨论医疗费用保险中如何合理适用重复保险规则。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本文编号:2616837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韩长印;;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问题 中间型保险重复投保引出的话题[J];中外法学;2015年01期
2 樊启荣;康雷闪;;保险价值之法本质及功能解释[J];法学;2013年04期
3 樊启荣;保险损害补偿原则研究——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J];中国法学;2005年01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夏明轲;医疗费用保险法律属性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2 殷晓聆;医疗保险中重复保险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
3 李军;论损失补偿原则在医疗费用保险中的适用[D];海南大学;2013年
4 潘睿;保险利益研究[D];安徽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61683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616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