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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疾病说明义务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0-04-13 12:28
【摘要】:重大疾病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法律并未作出例外规定,逻辑上讲应当按照保险法现行规定来进行处理。然而实践中诸多法院并未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审理,而是通过法律原则或者扩大解释等方式向投保人进行倾斜。对此,笔者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进行了研究,正文分为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重疾险疾病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重疾险的概念、重疾险疾病以及说明义务的立法状况、重疾险疾病说明义务的特殊性等问题。第二部分为实证研究。笔者选取有代表性的重疾险保险条款及与重疾险疾病相关的说明义务争议案例,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法院裁判的理由等多个维度对当前实务中重疾险疾病说明的状况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发现实务中做法存在诸多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实务中的问题进行的理论分析。针对第二部分实证研究提出的问题,笔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阐述,包括对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中的问题分析和对法院裁判中裁判依据等方面的质疑。在提出质疑的同时笔者对重疾险疾病说明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第四部分为重疾险疾病说明义务制度的建立。笔者立足于重疾险疾病说明的必要性,通过几种可能性路径的论证提出了重疾险疾病说明义务制度的建立,并对重疾险疾病的说明义务进行了制度设计,包括该义务履行主体、内容、方式、时间、步骤、法律责任等方面,并对该义务履行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估。第五部分是最终结论。笔者认为应当建立重疾险疾病说明义务制度,并提出今后立法中对于其他涉及医学知识的相关保险亦可规定由保险人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说明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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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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