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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4-23 03:08
【摘要】:一些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转让、赠与等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破产可撤销行为,其效力就会被否定,管理人可以据此追回此前被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从而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仅列举了6种破产可撤销行为,无论是在静态的理论制度层面还是动态的司法实务层面,对于破产撤销制度的价值、可撤销行为的认定标准等,均存在诸多争议。这直接影响到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幅度与范围,影响到此前交易的稳定以及对全体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力度。本文将结合破产实务中的相关案例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问题展开研究,期望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提供一套更完善的、具有操作性的标准与规则。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缘起。破产撤销制度源于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制度,又因“破产”这一约束条件而略显不同。破产撤销制度对债务人的无偿转让、个别清偿等行为做出了否定性评价,其追求的是在债务人有限的破产财产中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平等受偿,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然而,受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列举式立法体例的局限,该行为在认定中,存在诸多与平等保护债权相背离的问题。例如,裁判标准多元,同案异判的现象比较普遍;法官的裁判理由避重就轻,或者重形式轻实质;法律适用机械化,等等。我国需要就破产可撤销行为建立一套更为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认定规则。第二部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破产可撤销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理论界关于破产清算中可撤销行为认定的争议,笔者对无讼资料库近3年相关破产案例进行了统计。《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列举的6种可撤销情形中,出现频率较高、暴露出来的问题较多的行为主要有3种: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以及个别清偿行为。至于放弃债权行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行为以及提前清偿行为,仅在司法实践中有零星存在,共11例。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前述可撤销行为争议所呈现的问题看似琐碎、零散,没有关联,但表象之下都可以找到其内在的共通之处,即缺乏清晰的认定规则,导致认定标准混乱。第三部分是对破产可撤销行为认定困境的制度检讨。当前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的制度规范至少存在以下3方面的问题:其一,破产可撤销行为的制度安排刚性过度,弹性不足。这种立法方式没有概括出可撤销行为的内涵或者说一般性要件,裁判者只能将被诉行为与罗列的各种行为进行比对和判断,这种纯粹的列举式立法体例应变性较弱,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缺乏灵活的应对能力。其二,现行制度缺乏细化规则或者说没有解析出具体构成要件,这导致无论在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对各项行为的认定都存在不同的见解,埋下了认定乱象的隐患。其三,破产可撤销行为的适用例外规则不足。当前的例外规则均集中在第32条“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这一点,不仅范围过窄,而且表述本身具有模糊性,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第四部分是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认定的完善建议。以破产撤销制度所追求的债权平等保护价值为指引,为了解决当前破产撤销制度的不足和实务认定的困境,我们应当:一是确立认定破产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性条款,该一般条款包含行为有害性与期间性两个要件,可以为认定新型可撤销行为提供制度弹性;二是将破产可撤销行为划分为破产欺诈行为与偏颇清偿行为这两种类型,为类型化行为确立构成要件,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认定标准的同一性;三是以不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行为人善意为原则,适当增设适用例外规则,以兼顾交易安全。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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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沐阳;;兜底条款的局限性及其实践运用[J];人民检察;2014年08期

4 陈金钊;;法学话语中的法律解释规则[J];北方法学;2014年01期

5 房绍坤;崔艳峰;;论破产临界期内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J];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05期

6 许德风;;论偏颇清偿撤销的例外[J];政治与法律;2013年02期

7 韩长印;;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3年01期

8 庞大鹏;;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J];商业经济;2013年01期

9 唐军;;论破产撤销权[J];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01期

10 王利民;汪军;王惠玲;;论破产撤销权制度中的担保行为[J];人民司法;2012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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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夏琴玲;企业破产撤销权的案例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3 邓小燕;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探析[D];苏州大学;2010年

4 李进;试论破产可撤销行为[D];西南大学;2010年

5 张天燕;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之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6 张玖;我国破产撤销权撤销对象的主客观限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63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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