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共保体成员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7 21:05
【摘要】:实践中我国共保体发展还处于试点阶段,共保体成员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准入方面,对共保体成员的准入提出具体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想要进入共保体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良好的信用、一定的成立年限、完备的组织机构等;在程序上,共保体成员提出申请,提交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自身符合实体性要求,监管机构对申请的保险公司审核,有的共保体还规定观察期,观察期通过则准许其成为正式共保体成员。共保体成员的准入规定过于严格,使得许多保险公司无法进入共保体,会导致共保体市场垄断,不利于共保体市场竞争,损害投保人利益。应当放宽共保体准入标准,让更多保险公司进入共保体市场,形成良性竞争。在退出方面,共保体成员制度也规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性要求。想要退出共保体的成员应当分摊赔款及费用清算和履行未到期的责任;在程序上需要共保体成员将退出申请上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审核后开始进行退出程序。共保体成员的退出缺少预警机制,直接退出可能会损害共保体稳定发展,因此应当建立共保体成员退出预警机制。在权利方面,共保体成员享有获得保费收入、按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而首席承保人享有经营权以及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在实践中共保体主要由首席承保人经营业务,这容易导致共保体其他共保搭便车现象严重且知情权参与权行使不充分。首席承保人一票否决权适用的重大事项范围不明确。应当明确首席承保人一票否决权适用范围,并且让共保体成员能充分行使自己权利。在义务方面,共保体成员除了具有出资义务,遵守共保体章程义务外还需要根据协议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首席承保人义务过重,义务规定不合理。应当协调共保体成员比例,建立由少数共保体组成的共保体法人。在监管方面,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对共保体监管方面持续性监管措施不到位。需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与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建立共保体持续监管措施、在权利救济方面,对共保体成员受到侵害的知情权、获得保费收入和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救济。对共保体成员各方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根据各共保体的现实操作与共保体章程的规定,为共保体成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以促进共保体更好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张霞;;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路径探析[J];时代金融;2015年36期

2 杨尊毅;;用共同体机制为巨灾保险制度保驾护航[J];中国保险;2015年07期

3 王慧敏;龙文军;;浙江省“共保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和思考[J];中国保险;2013年04期

4 李俊锋;;我国核电业保险问题的思考[J];保险研究;2012年12期

5 何文强;;灾害救济与权利保护——我国强制农业保险的法理分析[J];行政与法;2012年07期

6 窦佐伟;;西方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纵横;2011年07期

7 高玲娣;;“共保体”模式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机制研究[J];浙江金融;2009年10期

8 俞雅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及绩效——浙江省“共保体”的实践[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5期

9 陈颖瑛;胡斌;;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创新——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构思[J];浙江金融;2007年11期

10 王西才;;渔民参加渔业保险个人交纳80元 政府补贴20元——海南省将渔业保险作为惠民之举[J];中国水产;2007年11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陈风;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2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宾静;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64265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64265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e91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