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体成员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7 21:05
【摘要】:实践中我国共保体发展还处于试点阶段,共保体成员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准入方面,对共保体成员的准入提出具体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想要进入共保体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良好的信用、一定的成立年限、完备的组织机构等;在程序上,共保体成员提出申请,提交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自身符合实体性要求,监管机构对申请的保险公司审核,有的共保体还规定观察期,观察期通过则准许其成为正式共保体成员。共保体成员的准入规定过于严格,使得许多保险公司无法进入共保体,会导致共保体市场垄断,不利于共保体市场竞争,损害投保人利益。应当放宽共保体准入标准,让更多保险公司进入共保体市场,形成良性竞争。在退出方面,共保体成员制度也规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性要求。想要退出共保体的成员应当分摊赔款及费用清算和履行未到期的责任;在程序上需要共保体成员将退出申请上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审核后开始进行退出程序。共保体成员的退出缺少预警机制,直接退出可能会损害共保体稳定发展,因此应当建立共保体成员退出预警机制。在权利方面,共保体成员享有获得保费收入、按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而首席承保人享有经营权以及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在实践中共保体主要由首席承保人经营业务,这容易导致共保体其他共保搭便车现象严重且知情权参与权行使不充分。首席承保人一票否决权适用的重大事项范围不明确。应当明确首席承保人一票否决权适用范围,并且让共保体成员能充分行使自己权利。在义务方面,共保体成员除了具有出资义务,遵守共保体章程义务外还需要根据协议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首席承保人义务过重,义务规定不合理。应当协调共保体成员比例,建立由少数共保体组成的共保体法人。在监管方面,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对共保体监管方面持续性监管措施不到位。需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与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建立共保体持续监管措施、在权利救济方面,对共保体成员受到侵害的知情权、获得保费收入和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救济。对共保体成员各方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根据各共保体的现实操作与共保体章程的规定,为共保体成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以促进共保体更好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本文编号:2642653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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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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