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与内部规制
发布时间:2020-05-03 14:29
【摘要】:本文选取了一个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或“支付宝公司”)为电子商务业务所制定的规则进行研究,并通过对该规则的研究来分析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与内部规制之间的关系。本文之所以选择支付宝作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表来进行研究,其原因在于根据第三方咨询公司易观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份额报告:支付宝占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份额的53.73%(1),并且支付宝出台了大量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内部规制规则以保证其平台的运作,因此支付宝是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企业。本文注意到,为维持交易秩序,支付宝公司创设了丰富的关于网络交易的规则,并经常参与解决用户问题的纠纷。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学界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对支付宝在民法与金融法等领域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或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之上,缺少对平台内部规制与法律规制之间关系的探讨。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非银行服务机构设立的,运用信息技术为电子交易提供支持的平台,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信用担保来促成电子交易。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以需要被规制是由于其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安全、用户信息的泄露、洗钱等非法交易以及金融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此,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现有的规制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下而上的规制方式也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规制的方式,另一类是自上而下的规制方式也即法律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制方式。由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及发展的最主要的动力来源于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支持,因此对第三方制度平台的规制应当以提升交易的效率为根本原则。我国现有的对互联网的规制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央行出台的各类正式性的规制方式也即法律的规制方式,另一类则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规则方式。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规则既包括交易规则也包括争议解决规则,其中交易规则主要是对交易中的程序以及时限予以规定,而争议解决规则包括预防争议的声誉机制、争议解决规则以及裁决结果执行规则三方面组成的。与所有的规制方式一样,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平台内部规制方式与法律规制方式均存在缺陷。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是规制的异化与效率欠缺,前者主要表现为不同规制部门之间的部门利益以及规制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原有规制目的的背离,后者则是指法律由于在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劣势所导致的效率低下;企业内部规制的问题则表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固有风险、阻碍技术创新的风险、垄断导致的妨害市场竞争性环境的风险以及被俘获所导致的内部规制规则无效的风险。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制应当在法律规制与平台内部规制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这种平衡的前提是对明确两类规制方式各自职能的明确。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职能在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其内部规制规则的制定应当以促成交易为原则,也就是以效率为原则,与之相对的法律规制的职能则在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秩序,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制应当在充分发挥其内部规制的基础上对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与竞争性环境的事项予以必要的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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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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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7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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