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论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中的重要事实

发布时间:2017-03-24 02:02

  本文关键词:论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中的重要事实,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本文主要就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重要事实进行分析,重要事实的概念产生自英国《海上保险法》以及其相关判例。关于重要事实之判断标准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重要事实的判断角度;(2)如何界定“足以影响”?首先,关于重要事实判断角度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标准:谨慎保险人标准、理性被保险人标准。采用谨慎保险人标准的国家,最典型的是英国;而采用理性被保险人标准的国家最典型的莫过于澳大利亚。因此,笔者针对两个不同标准,分别从英国以及澳大利亚的判例法以及成文法进行梳理,作了对比。同时,就英国保险立法最近修订情况中关于告知义务重要事实认定标准的变化进行分析,最终,笔者认为理性被保险人标准更值得青睐。学者多赞同谨慎保险人标准,且认为我国保险立法关于重要事实之判断,采用的就是此标准,但对此,笔者持保留意见。第二,关于如何界定“足以影响”,主要有三种标准:决定性影响标准、纯粹性影响标准以及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英国保险法及相关判例,主要支持的是纯粹性影响标准,而笔者认为,决定性影响标准更具合理性。在文章第三部分,为了进一步说明重要事实的内容,笔者以“重要情况”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网站上进行检索,然后,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在我国《海商法》以及《保险法》中,具体在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将哪些信息认定为告知义务中的重要事实以及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告知义务重要事实进行界定时,是如何进行说理的。最后,笔者通过比较法以及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关于告知义务重要事实问题,宜采用理性被保险人以及决定性影响标准进行判断,而非谨慎保险人以及纯粹性影响标准。因此,在我国保险立法中,宜舍谨慎保险人标准,转而采用理性被保险人标准。在保险法司法审判中,应统一关于“足以影响”界定时的措辞,明确决定性影响,减少因用语不一致或者用语过于任意而造成理解上的错误。
【关键词】:保险合同 告知义务 重要事实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4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5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8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8-12
  • 一、外文文献8-9
  • 二、中文文献9-12
  •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12-13
  • 一、比较法12
  • 二、实证研究方法12-13
  • 第四节 基本思路与结构安排13-14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14-15
  • 第一章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以及重要事实15-23
  • 第一节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15-19
  •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15-16
  • 二、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16-17
  • 三、告知义务的主体问题17-19
  • 第二节 告知义务的重要事实19-23
  • 一、重要事实的概述19-20
  • 二、重要事实的实益20-21
  • 三、重要事实判断标准的形式与实质之分21-23
  • 第二章 告知义务中重要事实之判断标准23-35
  • 第一节 重要事实的判断角度23-31
  • 一、谨慎保险人标准23-26
  • 二、理性被保险人标准26-27
  • 三、英国相关立法变化27-29
  • 四、笔者对此问题的私见29-31
  • 第二节 对“足以影响”的理解与界定31-35
  • 一、决定性影响标准31-32
  • 二、纯粹性影响标准32-33
  • 三、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33
  • 四、笔者对此问题的私见33-35
  • 第三章 我国重要事实判断标准及不足35-42
  • 第一节 我国重要事实判断标准的立法及法律适用35-39
  • 一、我国重要事实判断标准的立法规定35
  • 二、我国重要事实判断标准的法律适用35-39
  • 第二节 我国重要事实判断标准的不足及改进39-42
  • 一、关于“重要事实判断角度”的不足及改进40-41
  • 二、关于“足以影响”的不足及改进41-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6-47
  • 后记47-48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邓国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医生的告知义务[J];中国妇幼保健;2002年11期

2 罗军强;;浅析银行告知义务中存在的问题[J];金融经济;2006年06期

3 苑柏;潘勇;孙永军;;履行有效的医疗告知义务[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年21期

4 高向华;卢祖洵;;医师告知义务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年03期

5 夏正芳;马绍恒;高洪;林海权;吴艳;;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J];法律适用;2008年08期

6 肖乔;;浅谈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同意[J];网络财富;2009年15期

7 张建伟;程玉;;被告拒不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J];农村.农业.农民(A版);2009年09期

8 汪美侠;;如何避免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J];宿州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9 王福兴;高士双;单宁;;医师的行医权与告知义务[J];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10年11期

10 杨铁军;;论一般告知义务——以实现信息均衡为目的[J];河北法学;2013年08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铁伟;王精;;浅谈告知义务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应用[A];河南省精神科康复护理培训班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9年

2 姚利平;;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有效降低护理风险[A];全国精神科护理学术交流暨专题讲座会议论文汇编[C];2008年

3 姚利平;王雪芬;;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有效降低护理风险[A];第15届全国老年护理学术交流会议论文汇编[C];2012年

4 胡海涛;高银品;;从医学鉴定实践,浅析医疗告知义务的重要性[A];2011年浙江省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学术年会论文汇编[C];2011年

5 田必春;;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A];当代法学论坛(2008年第1辑)[C];2008年

6 孙桂芳;;告知义务的免除[A];2004年上海市保险学会年会论文集——暨上海市保险学会成立20周年和《上海保险》创刊20周年纪念[C];2004年

7 赵正堂;朱骅;李园;;中美保险法告知义务之比较研究[A];深化改革,,稳中求进:保险与社会保障的视角——北大赛瑟(CCISSR)论坛文集·2012[C];2012年

8 陈歆;;论海上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A];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C];2003年

9 杨菲;贺芳;魏海利;孙洋;;履行告知义务在手术治疗患者中的应用[A];河南省手术室护理学术交流暨高级研修班资料汇编[C];2007年

10 郭汲源;;精神科临床用药与防范医疗纠纷的对策[A];第10次全国精神病学术交流会暨《中国民康医学》创刊20周年庆典论文汇编[C];2008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吴永强;营业员要履行告知义务[N];中国邮政报;2004年

2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 李栋;违反告知义务担责应区别三种情况[N];健康报;2008年

3 何娟;营业员应履行告知义务[N];中国邮政报;2004年

4 张景华;海监执法应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N];中国海洋报;2009年

5 浙江省旅游质监所 黄恢月;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纠纷及其处理[N];中国旅游报;2010年

6 寿晓婷 韩若铭;平信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判定服务瑕疵[N];检察日报;2007年

7 沙银华;保险实务中的告知义务[N];中国保险报;2008年

8 童钟鸣;家长“告知义务”与学校“知情权利”[N];湖北日报;2003年

9 马锦生 周国建;被害人告知义务不可忽视[N];江苏经济报;2006年

10 沙银华;保险实务中的告知义务[N];中国保险报;2007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雪杉;保险法告知义务研究[D];吉林大学;2007年

2 王金玉;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矫正论[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龙涛;论医生的告知义务[D];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

2 施晓莉;论医方告知义务[D];复旦大学;2010年

3 马晓;论医疗合同中的医生告知义务[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4 李丹;论我国医疗告知义务[D];河北经贸大学;2011年

5 赵甜静;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抗辩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5年

6 李立山;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之告知义务[D];复旦大学;2014年

7 周小龙;论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D];广东财经大学;2015年

8 胡庆;论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D];苏州大学;2015年

9 郭兴亮;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主体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

10 邓茜;投保人告知义务研究[D];复旦大学;2014年


  本文关键词:论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中的重要事实,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489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6489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c99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