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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制度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6 13:47
【摘要】:预算修正权是指拥有预算审批权的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进入审议程序的预算草案进行修改的权力。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明确赋予议会预算修正权,而在我国,《宪法》《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都未明确规定人大的预算修正权。人大对于整个预算草案只能赞同或者否决,为了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往往选择审议通过预算草案,导致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存在重程序而轻实质的弊端。与中央层面制度缺失形成对照的是,地方自发进行了预算修正权制度创新,提供了预算修正权法治建构的经验范本。但是,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制度也面临因权力依据不足、权力边界模糊、权力行使的支撑条件缺失所带来的运行限度。在发挥地方自主制度创新的优势基础上,预算法应明确规定人大预算修正权、确立统一的预算修正权实体限制并创造权力行使的支撑条件。论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人大预算修正权的一般理论”。首先对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内涵进行界定,再从预算民主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两个角度出发阐述人大预算修正权的法理基础,最后说明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制度实践可以作为国家层面制度缺失的有益填补。第二部分介绍“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制度建构的实践进路”。在省级层面,有7个省从正式立法层面确认了人大预算修正权,在其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初步搭建起了人大预算修正权制度。在市县级层面,典型地区如浙江省温岭市,通过引入会前初审恳谈制度,将预算修正制度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同时,细化预算修正权行使程序,探索预算修正权实体界限,并注重改革的渐进性和连续性相结合;此外,上海市闵行区也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人大预算修正权。第三部分分析“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制度的运行限度”。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制度创新提供了迈向预算民主法治化与人大预算监督实质化的可能路径,但其自身运作也面临因权力依据不足、权力边界模糊和权力行使的支撑条件缺失而带来的正当性、可持续性和可行性限度。第四部分进行“国外预算修正权相关制度的经验借鉴”。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和德国的预算修正权制度,并从中得到有益启示:应强化立法机构的预算权、重视对预算修正权实体内容的规制并建立强大的专业机构作为支撑。第五部分提出“我国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制度构建”的建议。《预算法》对于预算修正权的规定应该体现与地方制度供给的差异性选择:《预算法》应对人大预算修正权进行明确规定以克服正当性限度,并明确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实体限制以克服可持续性限度,同时创造权力行使的支撑性条件以克服可行性限度;而地方立法可在预算修正权实施的具体程序问题上对《预算法》进行有益的制度补充,以充分发挥地方制度的活力。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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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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