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6 21:12
【摘要】: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纷争延绵不断,历史总是在轮回之中分分合合。当代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是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相互妥协的结果,实质上是效率与安全价值平衡的一个产物。中国金融业发展到现代也在经历分业向混业过渡的阶段,法律滞后于实践,混业经营在法律条文的罅隙中慢慢滋生。面对新兴的金融控股公司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我们应当保持警惕,尽快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在现有的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借鉴英国牵头监管者(lead regulator)模式,即由金融集团中的主要业务的监管机构来担任集团的牵头监管者(lead regulator),其他监管者对其全力支持的监管模式;另外,,为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监管制度,对其内容做了设想,其中包括金融防火墙制度的建设,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完善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等。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8
本文编号:2651864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8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宣文俊;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思考[J];法学;2005年01期
2 张青松,罗颖;从《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看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发展方向[J];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09期
本文编号:265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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