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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利得税所得来源地确认规则及其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20-05-18 13:41
【摘要】:香港是一个只对来源于其税收辖区内的所得征税的地区,对于是否在香港征税,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在香港开展或从事营业、业务或职业,该营业、业务或职业是由纳税人开展或从事的,从该营业或业务中赚取的所得是产生或得自于香港。但香港成文法对利得税所得来源的规定较少,香港当局便倚靠先例总结出《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利润来源地》作为指引香港纳税人确定所得来源的工具。该指引总结出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指导原则,并针对不同交易情形总结所得来源地确定标准,体现了原则性与明确性的结合。内地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规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条文规定的内容存在用语确定性不足、涵盖情形单一的情况,且实施条例颁布时间比较早,后续未有相关文件针对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进行细化与修正,使得该规则中的不足一直存在。香港利得税所得来源确认原则中的“概括指导原则”,在出现未涵盖在先例与指引中的案件时,可作为确定所得来源考量的侧重点,并根据此探究出合理的所得来源地,因此可在内地所得来源地确认规则中引入“概括指导原则”。DIPN21和DIPN49针对具体案件总结出确认所得来源地的标准,类型化的总结也能增强适用的确定性,借鉴其可弥补内地所得来源规则的确定性不足及涵盖情形不充分的缺陷。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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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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