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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重整制度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5-21 21:44
【摘要】:在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优胜劣汰是自然现象,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帮助困难企业“降本增效”被提上日程。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市场化债转股大幕。从目前披露出的数据可以发现,截至2017年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签约金额近1.3万亿元,但实际落地项目仅有10%。由此不禁展开思考,究竟是何原因导致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落地困难,这也是学界和实务中共同面临的问题。传统法庭内重整存在何种弊端导致市场化债转股难以推进,法庭外重组环境下市场化债转股又面临哪些问题。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浙江、深圳等地开展的破产预重整尝试,探究在市场化债转股中引入预重整制度,以此促进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开展,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一种改良,预重整制度在国际实践中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企业解困模式,为困境企业提供了多样化选择。在国内实践中,中国二重债转股项目初次采用预重整并取得了成功。本选题通过整理预重整和债转股基础理论,分析目前市场化债转股在法庭内重整与法庭外重整中遇到的问题,并引入预重整制度对其加以解决。通过结合我国当前预重整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波兰、日本和韩国的预重整经验,对预重整制度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适用提出相关建议。第一章,预重整与市场化债转股基础理论。首先,介绍预重整制度和市场化债转股法律属性,从法社会学和法契约学角度切入,指出预重整制度在节约成本、维护各方利益、尊重契约自由等方面具有优势;对预重整制度内涵及发展进行分析,介绍现代型预重整制度,以及目前我国在审判实践中突破传统的预重整制度,形成了法庭内预重整和法庭外预重整两种异于美国的模式。其次,对预重整制度在市场化债转股中适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市场化债转股开展过程中面临“落地难”的困境,并分析“落地难”的主要原因。市场化债转股作为一种重组工具,将刚性兑付的债权转换为偿付无强制力的股权,债权人需要审慎做出决定。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引入外部资本,更加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庭外尽早进行沟通协商。但法庭外债务重组中个别人“钳制”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债权人利用自己的一票否决权阻碍一致决议的通过,导致谈判成本较高。市场化债转股在法庭内重整阶段要面临费用成本高、程序复杂、企业管理者可能丧失控制权等问题。尤为突出的是我国破产法目前对提出重整计划法定期限规定过短,一旦债务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基于此,引入能够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节省重整时间的预重整制度十分必要。预重整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进入法庭内重整之前达成重整计划草案,以缩短审理时间,减少对债务人日常运营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私人自治谈判的优势效率。对中国二重债转股项目进行案例分析,中国二重在债转股中引入“庭外协议重组+司法重整”,通过庭外重组向庭内重整转换,为中国二重再谋生提供了最高性价比的方案,多元化解决了债务危机。第二章,预重整制度在市场化债转股中遇到的问题。首先,主导预重整程序的主体不明确,实践中主要由债委会主导司法重整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谈判。但在深圳等地目前正进行法院主导预重整的尝试,这与之前实践中的做法存在冲突。理论上,引导主体应当具有中立性、专业性,但债委会作为金融债权人的代表,容易导致重整计划草案偏重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救活企业的破产重整宗旨相违背。另外,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破产法上的债委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在组织性质、产生方式和职能职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由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主导下的转股方案能否获得司法重整阶段债委会的认可有待考虑。其次,市场化债转股方案制定规则存在争议,市场化债转股方案表决规则存在“一致决”和“多数决”的争论,究其根本是对债转股法律属性认定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在预重整阶段的市场化债转股应当受到《企业破产法》的规制,遵从破产程序概括性的属性,采用多数决的表决规则。通过对赛维债转股强裁案的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缺乏对异议债权人的保护机制。最后,市场化债转股方案审查机制欠缺。我国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组是完全割裂的两个程序,当事人事先协商的成果在进入司法重整阶段后没有任何约束力。法院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对其中核心的信息披露规定更是处于空白状态。信息披露程度不详、信息披露亦缺乏监督机制,不透明的环境导致企业进入司法重整后必须在管理人的主导下重新达成重整计划。第三章,域外预重整制度参考。首先,介绍了美国预重整制度,作为预重整制度的发源地,其核心制度是信息披露和表决规则。对美国破产型债转股进行介绍,着重介绍赔偿要求请求权,在预重整阶段能够有效解决个别人“钳制”问题,以此为我国市场化债转股适用预重整程序提供借鉴。其次,介绍了波兰“银行调解协议”,确认债转股在银行庭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后,介绍了日本、韩国的预重整制度,重点介绍日本事业再生ADR制度中对主导主体、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规则和审查规则的规定。日本事业再生实务家协会由具有管理人经历的专家组成,负责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预重整阶段并不征求全体债权人的意见,而是将预重整程序参与主体缩小为排除供应商债权人、小额债权人的金融债权人。韩国已将预重整以制度化的法律确定下来——被称为“共同管理”程序规定在《企业构造调整促进法》中,其中以主债权银行为主导的模式同我国现行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有相似之处。表决规则上韩国突破日本“一致决”的规则,采用信贷额度+债权人数量的多数决规则,并增设异议债权人收购请求权和提起决议取消之诉的权利,保护异议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第四章,预重整制度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路径选择。首先,指明预重整程序主导主体,明确预重整阶段各方角色定位,积极发挥政府协调机能,为困难企业提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突出债委会作用,发挥专业优势,掌握最佳债转股时机。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债务人动态评价机制,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重获新生。借鉴日本事业再生实务家协会,引入破产顾问制度。在银保监会等机构的支持下,尝试设立一个全国或地方范围内适用的破产顾问机构,其成员专家富有破产实务经验,以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保障预重整程序的公正性与中立性。积极完善破产顾问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制度,建立权威机构专家名册,对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是否有能力担任破产顾问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次,明晰市场化债转股方案制定规则,确定多数决的表决规则,借鉴韩国赋予异议债权人回购债权请求权,避免法院强裁债转股的情况发生。最后,建立市场化债转股方案审查机制,核心是建立破产法上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定信息披露标准,在非公开性、充分性、适当性的基础之上以列举形式明确信息披露事项。将债务企业离职人员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扩大信息披露主体范围。完善我国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将破产信息分为向当事人公开、社会公开和法院内部公开三个层次。在前期法庭外协商阶段,债权人可通过法院仅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平台查阅债务人信息,由法院作为审查监督主体对信息真实性、时效性进行监督。在预重整转向司法重整后,社会公众可通过法院破产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监督。这种分级处理的方式,增强了预重整阶段谈判协商的透明度,也保障了社会公众在司法重整阶段对破产重整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地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法院工作效率,促进破产重整案件更加公正、高效地运行。综上,本文从预重整程序主导主体、市场化债转股方案制定规则以及市场化债转股方案审查规则三方面剖析了预重整制度在市场化债转股适用中的路径选择,指出其是目前法庭内重整的有益补充,对完善我国破产重整案件审判制度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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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长印;;简论破产重整计划表决的信息披露机制——以美国法为借鉴[J];人民司法;2015年01期

2 王欣新;丁燕;;论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2年02期

3 胡利玲;;论困境企业拯救的预先重整机制[J];科技与法律;200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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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军;全先银;;公司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意义[N];人民法院报;2017年



本文编号:267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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