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00:46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二者结合而诞生的交易方式——高频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崭露头角。从高频交易的利弊两面分析,趋利除害是必然之选。2013的“光大乌龙指”事件作为高频交易在我国的“首秀”,既检验了监管机关对其监管的能力,同时也给广大交易参与者敲响了警钟。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曝露了我国现阶段在监管法律依据、市场准入以及具体防范措施等方面的欠缺。鉴于此,又加之高频交易于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处在萌芽阶段,域外对高频交易监管的“前车之鉴”显得尤为必要。域外发达经济体,例如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欧盟,高频交易市场相对成熟,而且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高频交易在股票和期货等市场均适用,各国对高频交易的监管也相对完善,为应对高频交易在可能打破T+1规则的股票市场活跃,我国应从其监管经验中总结出适合我国的监管措施。针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基于现阶段的监管问题,借鉴域外监管经验,在《证券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过于原则的规定;建立准入备案制度,完善信息储存;丰富监管措施;调整监管机制,为充分发挥高频交易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正面作用做好铺垫。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对高频交易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框架进行了概述。通过对高频交易行为本身的界定、对高频交易特征的分析、对高频交易的策略的概括以及对高频交易监管必要性的分析,建立了一个高频交易的基本理论框架。随后,引入高频交易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主要是源于其负外部性。高频交易的负外部性具体体现为:容易有较高的操作风险、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容易扰乱微观市场秩序三方面。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以“光大乌龙指”事件背景,分析我国高频交易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置结果,得出我国高频交易监管缺乏法律依据、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风险防控措施不完备。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着重分析域外高频交易法律监管经验。高频交易活跃的国家和地区均已经建立起了效的高频风交易险防控机制和配套的法律监管体系。通过对比分析,各个国家、地区对高频交易监管的具体措施,得出可以适用于我国高频交易监管的可行建议。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了对我国高频交易监管的具体建议。首先,建立完备的高频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监管机关的处置异常交易的法律依据。再次,调整监管机制,真正的形成“三方合作”协调监管机制。最后,建立全过程的风险监管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87
本文编号:2694029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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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杰英;;高频交易理论研究述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年11期
5 郭朋;;国外高频交易的发展现状及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12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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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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