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11:09
【摘要】:随着相互保险的网络信息化,相互保险公司所将要面对的契机和挑战前所未有,但是其监管规定尚不完善,如不能健全监管机制则会影响相互保险公司制度的有效构建也无法保证公司良性运作,因此从法律监管的视角研究相互保险公司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虽然2015年保监会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但在《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中并未列入相互保险组织相关规定,况且《试行办法》作为一部规章,法律制度构建尚不健全,而国外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制度较为系统和完备,理论研究比较成熟。为此,笔者从相互保险公司监管的架构出发,参考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制度构建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引言部分包括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和范围。本论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就相互保险公司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的监管进行论述。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就相互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应具备的条件、市场退出应遵循的程序的监管与制度构建进行研究。对市场准入的监管从实体条件与程序条件切入,得出实体监管在资本金或基金制度、发起人和成员的条件、公司章程方面需进一步完善的结论。随后就市场准入的程序条件通过参考国外的制度,分析我国引进保证金制度的可行性,以提高相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冷却过热资本。对市场退出的监管,着眼于市场退出理由、退出程序方面进行研究,关于市场退出理由,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其特殊的“保险合同转移”事由,我国相关立法应补充规定加以调整,为进一步完善退出程序,我国应针对相互保险公司出台符合其特殊性的财产分配顺序及分配方法。第二部分论述对相互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其核心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首先阐述了相互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会员参与度不高的缺陷,可以通过合理的机构设置和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等方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其次阐述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并针对相互保险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最后论述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密不可分的关系,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加强信息披露力度,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对保障投保人权益、使得相互保险公司的管理系统逐渐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第三部分就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即股份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的互相转化)后,对其进行的监管进行了论述。相互保险公司转化的条件大致相同,制定组织变更计划书,通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需通过保监会的批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引进投保人异议权、组织变更之诉等制度,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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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夏U,
本文编号:269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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