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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清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9 17:11
【摘要】:破产清算程序是以实现债务的概括清理为目标,统一所有债权人的行动从而最大化可供债权人整体分配的财产。在有限的破产财产面前,各种债权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顺位成了冲突的关键点。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的清偿顺位可总结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其中并没有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特殊规定,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清偿顺位中属于普通债权,列于最后清偿。相较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其他债权而言,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具有非自愿性、不可调整性、侵权结果的滞后性等特征,在破产清算的公平清偿的顺位问题中却没有给予特殊考虑,导致人身损害赔偿债权难以得到清偿,因此提升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顺位十分必要。通过分析破产清算程序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的争议,以及对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平等受偿的缺陷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规则的反思,文章结合破产实践案例的剖析,论述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清偿的必要性。对国内外破产清算程序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清偿顺位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适用于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固定比例优先清偿方案。同时,在破产清算程序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制度的重构中,平衡其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需要协调破产法与公司法有关隐性破产规则、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等问题。最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权的适用应从债权范围、前置程序上加以限制。若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滥用优先地位损害他人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破产公司和其他债权人两个角度予以救济。多方的考虑和相关制度的构建使得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制度得以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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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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