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欧盟法视野下企业集团破产时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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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企业集团的两个或多个公司同时或接连陷入破产情况时,哪一个法院将对这一系列的破产公司拥有管辖权?德国和欧盟理论界通说认为企业集团本身并无破产资格,企业集团的破产归根结底是集团内部各个公司的破产,因此需要分别对集团内部各个陷入破产的公司启动破产程序。但是如果分别对陷入破产的集团公司启动破产程序,不仅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难以维持,甚至集团部分公司的破产还会引发其他企业的破产。当涉及跨国公司的时候,这个问题会尤其复杂,因为,跨国公司的破产重整将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带来更多的问题。德国和欧盟在此之前都没有针对企业集团破产的管辖作出特别的规定。立法的缺位引发理论界的学说纷纭,司法中也在积极地探索可行的方法。在德国,理论界构建了多种确立合并管辖的连接点,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母公司所在法院地”以及根据“受理优先”原则确立管辖法院。司法领域,裁判者试图通过目的性解释路径将企业集团的破产程序集中在一个地方进行管辖一通常是母公司所在地。这些解释在某些情况被证明是成功的,但因为没有法律的依据而难以服人。这种情况随着立法的推进而逐渐有所转变,德国近期刚颁布了关于企业集团破产的立法草案,草案中创新地引入了集体管辖和移送管辖相结合的制度,并在确立合并管辖连接点时采用了“受理优先”原则。即便草案中的合并管辖并非强制性的制度,但新的机制毕竟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从而避免以往司法实践中“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在欧盟,在新的破产规则出台之前,理论界主要试图通过解释“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为合并管辖提供依据,具有代表性的两大理论分别为“管理中心理论”和“经营活动中心理论”。司法领域内,裁判者则继续坚持《欧盟破产规则》第3条第1款第2句设定的推定规则,即将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推定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当且仅当存在客观的、第三人可以辨别的因素表明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其实并不在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时,推定规则才可以被推翻。在具体判断“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过程中欧盟法院渐渐地放弃了原有的“管理中心理论”,而是明确地采用了更为客观的“经营活动理论”标准。司法日益完善了“主要利益中心”标准,但这个过程隐藏着过大的裁量空间。新的《欧盟破产规则》出台后,“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得以进一步地细化,针对恶意“挑选法院”的现象的防御措施也进一步完善,另外欧盟的立法者还引入了企业集团破产专章并将重点放在了企业集团内部的合作上。无论是德国的立法草案还是欧盟新的破产规则最终都放弃了激进的“实质性企业合并管辖”方案。鉴于“实质性企业合并管辖”方案可能遇到诸多难题,或许一个具有弹性和适应力的制度对于当下来说是更稳妥也是更好的方案。
【关键词】:企业集团 合并管辖 德国 欧盟 破产法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12.29;D916
【目录】:
- 内容摘要3-5
- Abstract5-9
- 一、导论9-12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9
- (二) 研究现状9-10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10-12
- 1. 研究思路10
- 2. 研究方法10-12
- 二、企业集团破产管辖问题概述12-18
- (一) 企业集团概述12-13
- 1. 企业集团的概念12
- 2. 企业集团在现实中的影响12-13
- 3. 独立破产原则13
- (二) 企业集团破产合并管辖的动因和必要性13-15
- 1. 破产程序的分散化进行13-14
- 2. 多米诺效应14
- 3. “挑选法院”14-15
- (三) 合并管辖进路可能面临的困境15-16
- 1. 不同的企业架构15
- 2. 对“独立破产”原则的突破15-16
- 3. 欧盟层面的特殊问题16
- (四) 小结16-18
- 三、德国法视野下的企业集团合并管辖18-29
- (一) 现行法的规定18-19
- (二) 确定独立经营中心地的标准19-24
- 1. 法学理论中的建议方案19-21
- 2. 司法裁决中的观点21-24
- (三) 立法层面的尝试24-29
- 1. 立法概览24-25
- 2. 立法草案的实质内容25-27
- 3. 小结27-29
- 四、欧盟法视野下的企业集团合并管辖29-39
- (一) 现行法的规定29-30
- 1. 现行法规定概览29
- 2. 针对现行法规定的三点批判29-30
- (二) 确定“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学说30-31
- (三) 司法裁决的观点31-35
- 1. Eurofood/Parmalat案31-32
- 2. Interedil案32-33
- 3. Schifffahrts- und Reederei企业集团案33-34
- 4. 小结34-35
- (四) 《欧盟破产规则》改革35-39
- 1. “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标准进一步细化35-36
- 2. 针对恶意“挑选法院”现象的防御措施36
- 3. 企业集团破产法36-37
- 4. 小结37-39
- 五、德国与欧盟解决方案的比较39-41
- (一) 司法领域的比较39
- (二) 立法方案的比较39-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3
- 致谢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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