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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7 04:10
【摘要】:网络产品事关国家安全。网络产品安全审查不仅是确保我国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网络产品安全审查的性质是主动采取保障措施,防御网络安全风险。网络产品安全审查的是重要系统中的产品和服务,在内容上必须紧密围绕国家安全进行审查。网络产品安全审查自身具有一定特点。现阶段,确立并完善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应然之举,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网络产品的自身要求。在立法方面,主要有《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国家安全法》、《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网络安全法》。但是当前的立法内容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存在着立法内容操作性差、审查对象表述不一致、安全审查环节并没有贯穿全过程、审查分级制度没有完全确立等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述这些网络安全审查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怎样在操作过程中实现全流程安全审查,进而建立全方位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另一方面是怎样在兼顾国家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履行当初的入世承诺。从域外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上分析,美国有着非常完备的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在美国网络技术产品安全审查内容方面,其采用的是针对不同领域分别实施特定审查策略,对国防、军队或者其他涉密部门提出强制性的网络安全审查要求,要求政府信息系统采购的产品和服务需经过网络安全审查要求,重点行业则需通过准入审批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并联合各方成立专职网络安全审查机构,审查的内容涉及产品的各个方面。与美国不同,英国拥有统一的针对政府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检测认证管理机构——英国电子安全小组(CESG),其主要的法律基础是《1994年情报服务法》。电子安全小组的认证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和系统,同时提供相应的人员、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认证服务。商业产品安全认证机制测试由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依据电子安全小组针对各类产品发布的安全特征进行。所有商业产品安全认证机制的安全特征都包含了一系列预防和阻止攻击风险的措施。基于英美国家的网络安全审查的启示,我们一是要在法律理性内进行制度构建。我国在构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时不能在技术之间设置歧视,也不能滥用国家安全审查,要始终坚持和倡导“技术中立原则”。二是要立法先行。在建设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时要确保立法内容的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要做到统筹兼顾“安全”“发展”两个方面。三是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四要充实制度的具体构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制度,为国家安全提供制度保障,为网络安全审查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支撑。虽然我国已有关于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周延。同时,这些法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如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审查环节、分级审查制度没有确立等问题。通过对域外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比较及其借鉴,尤其是美国和英国的网络产品安全审查法律规定及做法,我国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完善上,可以从明确我国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及内容、明确我国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机关,完善我国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严格我国网络产品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杨鸿;;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对主权基金的监管及其启示——结合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相关规则最新改革的分析[J];河北法学;2009年06期

2 朱一飞;;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与协调——以产业安全保障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9年05期

3 李鸿渊;;论网络主权与新的国家安全观[J];行政与法;2008年08期

4 吴庆荣;;法律上国家安全概念探析[J];中国法学;2006年04期



本文编号:271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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