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7 05:04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诞生于普通法系国家,是一项既包含实体法又具有程序法意义的诉讼机制,被誉为一项“天才发明”。我国在积极借鉴西方有益制度,认真总结我国审判实践基础上,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之后,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实践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明确。到目前为至,该制度已经设立十余年。但从总体来讲,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相关规则都还比较原则,给司法实践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同地方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当前关于股东代表诉讼问题的研究,从近年来的文献情况来看,从事理论探讨、提出立法建议的较多,而致力于破解困扰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较少,或者只是作为点缀。为此,笔者从实践的视角出发,全面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刊物、媒体刊载的相关案例,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股东代表诉讼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如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是否要遵循“净手原则”“同时持股原则”、被告范围的把握、前置程序的例外的理解、此类案件的管辖、相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和解调解、诉讼费用的承担、申请执行等问题,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基本理论、大陆法院及欧美法系规定,根据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发展实际情况及公司治理实践,本着平等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防止陷入利益纷争的原则,进行探讨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及意见,以期给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借鉴。同时,本文作者也认识到,由于占有案例资源的局限性,自身公司法学基本理论积淀的不足,以及目前采取的大而全的撰写模式,制约了分析问题的深度。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1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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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颖
本文编号:271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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