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之注意义务
发布时间:2020-06-22 01:14
【摘要】:董事注意义务(duty of diligence),又称“勤勉义务”或者“善管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般基于委任契约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简称“注意义务”或者“善管义务”。而“勤勉义务”一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创造,英美等国基于信托理论和代理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勤勉义务;一是忠实义务,二者一同构成了董事信义义务的一体两翼。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用语存在不同,但从实质内容上看,二者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均强调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事务中应当认真做事、谨慎做事、勤勉做事,并本着为公司最大利益之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首次将董事的注意义务纳入其中,立法者在立法用语上采用英美等国“勤勉义务”的称谓,《公司法》在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除了上述的规定之外,《公司法》中对董事注意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表述之外,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做出更多的规定。这不禁引发了一系列的疑问:何谓董事的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如何判定董事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董事是否有免责的事由?何谓商业判断规则?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仅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采用不同的判决标准;而且对于董事而言,判断标准的不可预测性将导致董事在具体管理公司事务时的无所适从,董事宁可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以“明哲保身”,也不愿意采取积极进取的经营策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威严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从根本上不利于公司的长久利益。董事注意义务作为董事义务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督促董事积极行使权力、适当履行义务、实现公司的长期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为切入点,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梳理研究与整理,以期完善我国对此问题的规定,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增添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本篇论文全文分成四个部分。除了摘要和引言外,本文第一章是对董事注意义务基本理论的论述,这部分首先分析董事注意义务的产生的基础,即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问题。其次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进行分析,最后对于董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梳理。本文第二章是对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进行介绍和比较,阐述各自规定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其中着重对美国商业判断规则进行介绍。本文第三章对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立法文件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指出其中的不足,分析规定缺失的原因。本文第四章是根据前文分析,结合国外有益经验以及我国现实状况,提出对于完善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724951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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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兆玉;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3 李中立;经营判断法则研究[D];武汉大学;2010年
4 李强;董事注意义务研究[D];武汉大学;2009年
5 王钦杰;英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研究[D];山东大学;2009年
6 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D];武汉大学;2005年
本文编号:27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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