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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4 16:18
【摘要】:健康有序的市场应当是进退有序,如此才可保证上市公司的高质量。长期以来,我国因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具有稀缺性等原因,强制退市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方式,主动退市的情形并不多见,相应的法律配套制度也并不完善。随着证券市场制度日臻完善,IPO已实现常态化,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相应法律规范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选取了2014年《退市意见》出台后首个主动退市的案例——二重重装主动退市一案,对其退市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结合我国主动退市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主动退市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市公司因为无法在证券市场中获得所需要的融资、减少上市所需的费用开支、实现公司长期价值最大化以及避免被强制退市的负面影响等原因会选择主动退市。上市公司会基于公司的发展而考虑主动退市。在主动退市过程中,控股股东凭借其持有的公司的较高比例的股份可以主导抑或是决定整个主动退市的进程。为保证主动退市对中小股东的公平,建议对于在股东大会上,对所有主动退市的方案实行双重多数决的表决机制,不仅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需要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里的“非关联股东”需排除发起主动退市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这体现了对中小股东的公平,但此处的回避表决的范围不宜过大,否则就有过度保护中小股东之嫌,可能会阻碍主动退市的进程,特别是在存在部分中小股东恶意阻碍退市进程的情形下。中小股东存在“理性的冷漠”以及因客观原因表决不便等原因可能导致投票比例低,因此可借鉴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宽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渠道,引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时,当控股股东已经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时,建议借鉴吸收域外的强制挤出制度,控股股东可以强制收购中小股东持有的剩余股份。这体现了对主动退市效率的维护。公平和效率是主动退市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理念,两者不可偏废。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主动退市股权收购中的股价问题。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有多种方式,比如股权收购、合并、逆向股票拆细以及资产出售等方式,其中,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实践,股权收购的方式最为常见。因此,本文也主要以股权收购方式进行讨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持有股份往往是希望获得投资收益,公司退市将极大影响股票的流动性,股价会因此有大幅度的波动。因此在股权收购中股票的收购价格不仅应当包括股票的价格,还应当包括对股票流动性丧失的补偿。当中小股东并不同意公司退市而又无力阻止时,应当享有股价评估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其股份。评估权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方可使用,因此我国立法中应当明确主动退市过程中,股东享有股价评估权。同时,股价评估权的行使意味着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主动退市方案不再享有表决权。本文亦对股价评估权的行使程序进行了讨论。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三个问题是主动退市中董事会的独立性问题。主动退市是一种公司类型的转换,其间也必然涉及到特定类型的股权交易。公司退市其实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排挤中小股东的过程,双方之间会发生利益的博弈,而其中唯一在公司具有话语权且可以独立于双方的主体就是董事会。董事会在主动退市过程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尤其是独立董事。但事实上,我国发生的主动退市案例中,董事会丧失独立性的情形常常出现。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的一些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主动退市这一过程中组成一个退市专门委员会。该退市专门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牵头设立,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就主动退市方案进行全面审查与评估,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和建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制止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该退市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应当贯穿整个主动退市的进程,以维护中小股东在主动退市过程中的权益。本文结合现有的主动退市的案例,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分析了主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并从实践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希望能对实践产生一定的帮助。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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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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