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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破产中的金融债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7 01:25
【摘要】:僵尸企业是指丧失企业活力,但由于获得银行续贷或政府补贴而维持经营的企业。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在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重大决策部署后,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成为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而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由法院对债务人总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制度,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释放产能的各种处置方式中,是最为有效的法治化方式之一。金融债权作为僵尸企业众多破产债权中最大的债权,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及整个社会的稳定,更为政府和司法审判机关所关注。虽然企业破产法针对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设立了众多保护债权人的制度,诸如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清偿顺位、破产重整制度等,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债权人的保护提供了立法保障,但我国相关立法并未对金融债权给予明确规定,加之司法手段不够健全,以及僵尸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和政策性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对金融债权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重整计划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金融债权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保障机制薄弱;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流程漫长、金融债权人参与破产积极性低、相关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普遍存在;此外,僵尸企业信息披露的缺陷不利于金融债权人及时维权、僵尸企业不得债转股使金融债权难以维系、优先安置职工政策使金融债权部分被核销、僵尸企业恶意逃废债务不利于金融债权实现等问题时刻威胁着金融债权的安全。这些均不利于僵尸企业治理程序的有序推进,甚至可能引发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影响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通过法律制度上的公平设计以及司法实践中公正对待金融债权,成为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应有之义。由于经济发展、法治化程度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西方国家对金融债权的法律保障机制较为完备,不仅对金融债权设置了严格的清偿限制,还确立了完善的救济途径,这对我国健全相关立法、司法理论和推动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使我们将先进的破产制度借鉴并应用到我国立法、司法工作中,促进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法治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美国、日本等国家在上世纪末遭遇了僵尸企业给经济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他们运用破产程序这种法治化方式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样值得我国参考借鉴。在运用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立法和司法在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切实注重立法、司法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在立法上,主要是建立新型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模式、明确僵尸企业破产中各类债权清偿顺序、强化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法律保障机制、健全僵尸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相关制度、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等。在司法方面,主要是积极引导僵尸企业金融债权人进入司法程序、简化僵尸企业破产流程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此外,还需特别注意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债权债转股的适度应用、完善僵尸企业破产中优先安置职工政策以及依法加强对逃废债务的惩罚机制等。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
【图文】:

企业,行业,比例,压力


图 1 僵尸企业比例最高的几种行业债压力大,长期亏损。僵尸企业往往资不抵债,且亏损数额不足以抵扣营业支出,导致每年亏损持续增加。但也并不是,在政府和银行的“资助”下勉强维持生计的企业由于其严释放产能,因而也是典型的僵尸企业。赖银行和政府的补助而生存。僵尸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企破产程序,会出现大量失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另外,出于地方税收和利益纠纷等考虑,政府也不愿让企用财政补贴对该困境企业予资金和政策支持。而银行等金融金融债权无法偿还而不得已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式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观需要。最近两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到了处置僵尸

金融债权,重整计划,凤凰,中级人民法院


图 2 长航凤凰重整案中各债权总额及数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争取金融债权人支持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与金融债权多次沟通和协商,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受偿方案”中特别赋予金融债权人择的权利,金融债权人既可以就担保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选择长航凤凰按担财产评估价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对金融债权人赋予上述选择权,既符合法的规定与精神,使金融债权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商业利益的判断以及担保债权的特性出理性的选择,也有利于最大程度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有财产担保金债权人表决同意了《重整计划草案》,极大程度地保障了长航凤凰重整案的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保障[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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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阳光;;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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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树文;王嘉伟;;僵尸企业治理法治化保障研究——以破产法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为研究路径[J];河北法学;201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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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3条

1 王绛;;清理“僵尸企业”五大难题待解[N];中国企业报;2015年

2 王欣新;;论重整中担保权的暂停行使[N];人民法院报;2015年

3 王欣新;;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之三[N];人民法院报;2005年



本文编号:273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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