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
发布时间:2020-06-28 00:11
【摘要】: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典型分支,注重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能力差别和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地位,实现实质公平这一社会目标。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则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到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重整目标、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诸种社会利益之平衡的发展过程。劳动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无论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只要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承担的合同义务就均未履行完毕,因此理应归入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范畴。我国现行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特殊规定,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处理,似乎只能依据仅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部分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但二者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劳动者之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无论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方面,还是在维护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方面,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不足。法律指导实践,立法不足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在当今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践中,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由于劳动法上过于严格的规定,往往不得不等待法院的破产宣告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有重整可能性的企业而言,管理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不得不迫使债务人财产背负巨额经济补偿金的压力;此外,对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放任也有损于企业的重整目标。对劳动者而言,也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主观懈怠等原因而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发现社保费用缴纳不足、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另外还存在劳动债权由于破产程序持续时间过长而迟迟无法获得清偿的问题。本文分四章讨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第一章论述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问题与实践中的不足,从破产法与劳动法上对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出发,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实践中待履行劳动合同处理规则在保障管理人解除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完善空间。第二章论述利益平衡原则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与劳动者的授权、保障与限权功能。通过分析利益平衡原则与破产法和劳动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得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应然价值取向。阐述德国劳动法和破产法上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则及其实行状况,作为我国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体系的参照。第三章论述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对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经济性裁员权。从经济性裁员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立法价值取向,得出企业破产时管理人经济性裁员权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的应然设计。第四章从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两方面分析用人单位破产时劳动者解除待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2;D922.5
本文编号:2732287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2;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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