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6-28 08:50
【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起对个人所得税法已修改数次,尤其是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修改一直有较多的争执。个税的改革不尽如人意,尤其从我国个税费用扣除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可能就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还有不相适应的一面,改革开放以来对利润分享不均衡,缺乏对普通民众的关注。同时我国个税费用扣除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来看,也可能缺乏科学性,最主要是个人作为经济上的“收入”和“所得”,与个税法中的“所得”,这两种“所得”究竟有什么差别,对于这个理论问题的认知,无论在法学界还是法律实务界都没有真正加以科学的回答。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设计难免不尽合理,从而也可能导致税收不公,或多或少的影响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纳税的积极性,而且难以使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以及整个个人所得税法,对缓和两极分化以及通过税收杠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起更大的作用。考虑到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比较长远,他们利用个税法在应对市场经济的一些弊端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在理论与实践相联系发展程度方面,也可能存在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在这些发达国家对我们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能吸收其适合我国发展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制度理念以及制度实践。基于我国的实情,我们应当对个税费用扣除制度做些完善,要让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在增量利益所得不多的情况下得到更多的税负公平的实惠。这就需要我们对个税费用扣除制度做些完善,尤其是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调整我国的税制模式,建立混合税制,个税费用扣除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结构、医疗教育费用以及住房贷款利息等,而且还要一定的弹性调节机制和取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使个税费用扣除制度更趋完善,使其更好发挥保障税负公平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F812.42;D922.22
本文编号:2732815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F812.42;D922.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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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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