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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缺陷”的证明困境及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20-07-03 07:28
【摘要】:“产品缺陷”是我国立法在产品侵权纠纷中要求侵权人对受害者承担产品责任并予以赔偿的前提,也是产品侵权诉讼证明中的关键,因此往往是原、被告争议的焦点。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对缺陷认定标准的规定存在争议,实践中法官对该要件证明责任的归属看法不一,再加上核心证据往往“偏在”一方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常面临难以证明的困境。本文在对缺陷的内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明确证明对象的前提下,摒弃实践中对证明责任“一倒(置)了之”的不合理做法,围绕减轻受害者的具体举证负担,构建一种能够平衡侵权人和受害人两个利益群体之间关系的证明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产品缺陷”的法律规定及其理论争议。一是从“产品缺陷”的界定、分类、判断标准等方面来阐述我国法律对该要件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即认定存在缺陷;根据一件产品在设计、生产及销售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种: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及警示缺陷。二是以理论界对“产品缺陷”的界定及判断标准的不同理解来论述该要件的问题及争议:学者对“不合理危险”的内涵理解不一,对两种认定标准关系的定位也有争议。第二部分,“产品缺陷”的证明困境。一是“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不明晰,导致诸多证明难题:有的产品目前不存在国家强制性标准;缺陷有不同种类型,不同的缺陷需要证明的因素没有相关规定。二是证明责任负担主体归属无章,法律规定由受害人承担,实践中有的案件由侵权人承担,有的由受害人承担。三是“证据偏在”获取证据难:受害人因处于弱势地位、多数证据和信息在侵权人控制下而存在证据获取难题。第三部分,“产品缺陷”证明难题的解决。一是明确证明对象:立法应对“产品缺陷”的含义和认定标准进行合理界定:建议在法律修改中删除“国家、行业标准”,不再将其作为缺陷的内涵,“缺陷”应直接界定为“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认定“不合理危险”时应当考察的因素。二是明确证明责任归属:应遵循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坚持由受害人承担该要件的证明责任。三是课予侵权人事案解明义务并赋予受害者摸索证明的权利。四是进行有条件的推定。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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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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