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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惯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5 20:59
  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探讨,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从最开始没有可以适用的具体条款而解释一般条款到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尘埃落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探寻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路径。但是,互联网领域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行业,新修订的“互联网条款”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是一个值得继续研究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新法的尘埃落定而停下脚步,不去思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尚存的问题。更何况,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局限于对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没有更多的关注到行业惯例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价值。因此,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行业惯例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得出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又一新的研究路径。相较于分析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含义之不确定性,我们可以通过遵守已经既成规则的行业惯例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第一部分,行业惯例的理论界定。关于行业惯例的理论界定是有必要的,因为在现有的文章中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惯例的概念。本部分首先界定了行业惯例的概念和行业惯例的性质;然后在将行业惯例与软法比较,得出行业惯例与软法在源起上具有相似性;最后,将行业惯例与商业道德进行对比,得出行业惯例是不同于商业道德而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第二部分,行业惯例的问题检视。本部分是在前两部分,行业惯例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行业惯例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进一步得出行业惯例在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缺少必要说理、局限于对商业道德的证成、形成的新规则没有依据以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比较模糊等。进而,为下文更有针对性的提出适用建议提供便利。第三部分,行业惯例的价值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从行业惯例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分析行业惯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的价值。一方面,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模糊性以及新法的出台都使得行业惯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十分必要。另一方面,从行业惯例的自身独特属性、可诉性以及经过“二维审查”,可以说明行业惯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第四部分,行业惯例的适用建议。本部分在前文对行业惯例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下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适用建议。主要有明确行业惯例的适用条件、划清行业惯例的适用范围、明确行业惯例的适用位阶以及行业组织如何具体实施行业惯例,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行业惯例的界定
    (一)行业惯例的释义
    (二)行业惯例与软法
    (三)行业惯例与商业道德
二、行业惯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行业惯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
    (二)行业惯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的可行性
三、行业惯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面临的不足
    (一)行业惯例的适用缺少必要说理
    (二)行业惯例局限于商业道德的证成
    (三)形成的新规则缺乏相关的共识
    (四)行业惯例自身属性的局限
    (五)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比较模糊
四、行业惯例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的建议
    (一)明确行业惯例的适用条件
    (二)划清行业惯例的适用范围
    (三)确定行业惯例的适用位阶
    (四)行业惯例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背景下具体化的路径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相期刊论文 前8条

1 范长军;;行业惯例与不正当竞争[J];法学家;2015年05期

2 李生龙;;互联网领域公认商业道德研究[J];法律适用;2015年09期

3 张钦坤;;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逻辑分析——以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J];知识产权;2015年03期

4 薛军;;质疑“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J];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Z1期

5 蒋舸;;《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10期

6 罗豪才;周强;;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J];中国法学;2013年05期

7 张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搜索引擎爬虫协议引发的思考[J];法律适用;2013年03期

8 李锦;;论“公认的商业道德”:基于判例的整理与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年11期



本文编号:274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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