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0 01:53
【摘要】:分享经济由来已久,随着互联网、GPS、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和分享经济平台的出现,这种经济模式规模逐步扩大。现代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以提供暂时使用权的方式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模式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特征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契合,受到了较多的关注。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与传统经济经营者存在差异,其运营模式使得原本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法律关系发展成为供给方、平台、需求方三方法律关系,其交易对象也从专业资源转化为闲置资源,交易目的从获得所有权转变为获得使用权,导致以传统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无法有效规制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中存在诸多问题。现有研究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研究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营模式,从法学角度出发的研究较少,多集中于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某种类型,从整个运营角度进行分析的较少,本文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在分析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的基础上,对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法律规制问题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运用交叉学科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等,对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从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法律规制问题的界定入手,对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对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中存在共性问题较多且对利益相关人权益影响较大的供求双方资格管理制度、押金制度、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明确了各环节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最终提出我国完善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除去导论和结论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第二章,即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法律规制问题的界定,目的在于为后文的论述建立基础。对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概念、特征、类型进行了分析。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主要包括B2P和P2P两种类型。B2P模式对传统法律构造突破较小,可以适用现有法律进行规制。P2P模式以小规模闲置资源为交易对象,导致大量的非专业资源进入市场,供给方与需求方处于平等地位,对传统法律构造突破大,需要创设新的法律规制措施。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属性并非居间人、互联网+传统经济经营者、信息供应商,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类型。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内部供需双方形成了实质租赁法律关系,平台对供给方具有完全支付的义务,双方是否形成雇佣关系尚待探讨。平台有保障产品及服务安全的义务,需保证押金及时退还。平台与外部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平台与政府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税收关系,平台与传统企业、平台之间形成的竞争规制法律关系,平台给未参与人带来的负外部影响等。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第三章,即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营特征及其对既有法律规制的挑战,明确了研究对象及出台相应法律规制措施的必要性。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营模式是供给方(产品/服务)+平台+需求方,其特征主要包括采用以新技术为中心的平台、大众参与、理念上“使用所有权”、“不使用即浪费”的新变化。这种运营模式带来的影响主要包括模糊了私人行为与商业行为的界限、打破了分区策略、歧视问题等。这种运营模式下,交易的主体变为供给方、平台、需求方,交易客体变为闲置资源,交易目的为获得产品的暂时使用权,导致现有法律制度适用困难。有必要以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营特征为基础,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第三部分包括本文的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本文以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流程为基础,选取了平台运营中存在共性问题较多且对相关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几个环节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是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准入管理及其对供需双方的资格管理制度。现有法律制度下,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准入管理制度过于宽松,未对不同行业的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导致市场上平台泛滥,造成资本浪费、扰乱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参与人权益受损的后果。现有的平台供给方资格管理制度和产品/服务标准由平台决定,产品/服务的安全难以保障。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中供给方多为个人,具有缺乏经营经验、资金优势、场所优势等特征,与需求方处于平等地位,具有实行需求方消费资格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第二是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中的押金管理制度。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营模式导致押金的法律属性从“一物一押”变为“一人一押”,押金在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中的功能包括履约担保功能和促进信任建立功能。押金制度导致的问题主要包括平台保管押金引发的资金集聚及缺乏监管的风险,现有法律制度下,平台破产时需求方无法优先取回押金。信用评价制度能够促进供需双方信任的建立、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信用评价制度能够减少押金制度带来的问题,与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营模式最为契合,以其替代押金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三是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中的保险制度。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营模式可能给参与人及第三人带来较大风险,且产品及服务提供者风险承担能力低,保险制度能够分散交易中产生的风险,提升对平台的信任。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现有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购买及理赔程序复杂,难以适用于小规模多频次的交易行为。完善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营特征为基础和充分发挥平台在保险制度构建中作用的思路。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法律规制的建议,也是本文的落脚点,针对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主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规制建议。提出应当创新我国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法律规制的机制和工具。以合作规制为基础,采取分类规制的方式,充分发挥信息规制工具的作用,设立实验性法律规制措施,引入落日条款。强化我国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的准入管理及其对供求双方的资格管理义务,改革我国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中的押金及信用评价制度,规制押金的存管与退还,发挥民间征信机构的作用,完善平台运营中的评价制度。构建我国中介型分享经济平台运营中的保险制度,根据平台交易标的对参与人、第三人带来的风险程度确定保险性质,根据产品是否参与交易,建立分阶段保险制度。完善平台运营保险的投保及理赔方式,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4
本文编号:2748298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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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石淑华;关于信用经济的几个理论问题[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本文编号:274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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