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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2 14:47
【摘要】:私募基金从2008年开始发展速度逐年加快,在最近几年更是呈现井喷式发展,随着这样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问题逐渐突显。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作为私募基金发行和运行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我国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在我国法律监管中,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瑕疵所承担的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民事责任的承担提及甚少。证券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的立法也应如此,只有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可以得到赔偿,才是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但现如今在民事责任上的缺位导致无法有效的保护投资者权益,长此以往将会打击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影响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瑕疵入手,分析私募基金主体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在分析过程中抓住每种民事责任的自身特点进行分析与研究。主要在损害赔偿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损害赔偿的在损害范围的确定、损害的计算方式、损害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并主要针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上提出了将损害中认定的“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基于对美国证券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的研究讨论“交易获取法”计算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最后在救济方式上借鉴中国香港“回复原状令”的方式,让投资者在救济方式上有更多的选择。为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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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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