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8 23:04
【摘要】:2013年的《公司法》改革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缴纳期限等问题。这诚然是顺应时代之举。不过也给理论界和实践界带来诸多难题。由于目前我们欠缺相应的辅助或配套措施,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不够具体。所以解决问题并非容易之事,亟需建立内在协调、配套健全的解决措施。我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资本制度改革,在由严格法定资本制度到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度最后到我国目前实行的认缴制资本制度。改革后随之带来了一些问题,而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提到公司债权人我在此将其主要分为两类即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但就目前而言,这两种债权人在保护力度上都存有一定的弊端。需要我们经过努力得以完善解决。我国认缴制改革后各方观念相继转化,与之带来的影响也涉及很多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债权人保护的问题。经过理论分析,在认缴制资本制度改革后,各方面不同观念的转化的结果导致了一定的影响。而各方各面的影响都要求我们尽快解决认缴制度改革带来的问题。所以笔者的论文将以问题提出和措施解决为重要讨论部分。其中发现以下三方面存在问题。第一,债权人的知情权有了新挑战。第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问题。第三,司法实践上存在的艰难挑战,即可否将认缴资金提前到期制度。文章将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追溯到问题的源头。并针对以上问题深度剖析相应政策的宗旨和内涵,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其措施将就目前我国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问题攻克的关键方面进行建立并完善制度。这里值得提起的是针对非自愿债权人在认缴制度下我国并没有什么更直接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所以笔者希望能够提出创新制度以此加强我国目前此方面的保护力度,提出两项创新制度即债权转出资和意外性防范制度。希望能够弥补认缴制下现有债权人保护措施的漏洞。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773561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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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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