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公开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作出公开限售承诺是较为常见的。本文中讨论的公开限售承诺并非是对法定限售义务的重述,而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基于自主意愿作出的限售承诺。这种限售承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登记为限售股另一种为延长限售股的限售期。上市公司大股东作出这种公开限售承诺一方面可以缓解限售股解禁造成的市场压力,从而稳定个股股价,另一方面还能够以限售承诺的方式来激励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提升公司治理,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但是现实中,作出公开限售承诺的大股东经常会违背限售承诺,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减持。这种行为已严重侵害证券市场中相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违反证券市场公开限售承诺的行为,仅有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这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中因该行为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基于这样现实的窘境,本文将聚焦上市公司大股东违反公开作出的限售承诺,从理论上分析中小投资者可寻求的救济路径以及责任架构。本文围绕上市大股东违反公开限售承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部分和结语部分外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作出的公开限售承诺的法律性质。公开限售承诺的法律性质是分析救济路径的前提。我国法上未规定公开限售承诺的法律性质,学界对于公开承诺的法律性质有争议,代表性的观点有要约说、合同说、法律文件说、道义承诺说、信息披露说、单方法律行为说,通过比较公开限售承诺的构成要件和单方允诺的构成要件之后可以确定公开限售承诺的法律性质为单方允诺。第二部分:探讨公开限售承诺的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已经得出公开限售承诺的法律性质为单方允诺,因此第二部分也是探讨单方允诺法律效力的来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单方允诺效力的来源认识不同。大陆法系通过契约框架去讨论单方允诺的效力,认为单方允诺的效力取决于允诺人和受诺人之间的合意。英美法系认为单方允诺的效力来源于信赖基础和公平正义理念,单方允诺本身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基于我国法中公平正义仅为原则性概念,无法直接为受单方允诺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因此需要探究其他可能的救济路径。第三部分:分析违反公开限售承诺民事救济的路径。因为公开限售承诺的法律性质并非要约,双方也无契约合意。因此无法采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如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是《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救济。经本文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违反公开限售承诺使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的财产性权益遭受损害,财产性权益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一项受保护的权益,从民事权益理论的角度出发违反公开限售承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违反公开限售承诺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四部分:具体构造违反公开限售承诺的民事责任。违反公开限售承诺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比较研究了违反公开限售承诺行为的特点和虚假陈述行为的特点后认为除却其信息披露事项性质的略微不同,违反公开限售承诺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要件和损害结果基本相同。因此对该非典型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构造可以借鉴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承担模式。此部分从民事责任主体、原告、因果关系的判断、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对该行为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理论研究角度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救济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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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74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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