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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账户限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9 23:01
【摘要】: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的发展,网络支付的风险日益增加。其中,支付机构为防范支付风险所采取的账户限权措施存在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支付机构在发现账户存在欺诈、套现、洗钱等异常交易时可以采取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但随着支付机构的技术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缺,这种风险防范手段存在被扩大适用、不公平适用和错误适用的可能,例如通过格式合同扩大限权措施的适用范围、限权后的通知和申诉程序的不完善、限权账户的资金余额处理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错误限权的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都可能会侵害到用户权利,阻碍网络支付的健康发展。与银行限权不同,网络支付的账户限权措施可能不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以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格式合同来约定账户限权。支付机构对账户的限权一般出于以下三个原因: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用户资金安全和维护平台秩序,由此可能引发两种法律纠纷:一是,支付机构可能会滥用限权权利。由于用户不能与支付机构商订格式合同,也无法拒绝接受格式合同中的账户限权条款,所以网络支付机构在账户限权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能够规定在何时、何种情况下、以怎样的方式处理支付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这可能会引发支付机构滥用限权权利的风险;二是,支付机构可能未履行限权义务。例如在账户出现未授权交易情况时,支付机构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止付,保障资金安全,导致用户资金遭受损失。同时,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支付机构是否尽到限权义务也很难判断。所以,本文将围绕支付机构能否限权、怎么限权、限错了怎么办三个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够促进构建合理、有序、公平的网络支付账户限权制度,减少纠纷,保障用户权利。第一,支付机构能否限权?即支付机构的限权是否有法律依据,限权的合同约定是否合理,限权的范围和边界如何确定。本文在第二章重点讨论支付机构限权的合理性基础以及限权的合理范围。账户限权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合同的约定,法律授权支付机构对违法犯罪行为和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进行限权,合同约定却五花八门,不同支付机构出于不同目的,均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限权情况进行约定。因此,本文从网络支付的格式合同入手,将账户限权相关的格式条款分为三类,一是法规转引类,即法律法规对限权有直接规定;二是风险控制类,即法律法规规定平台有控制风险的义务,出于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目的可以进行账户限权;三是平台管理类,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机构的限权也不是出于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目的,而是为了平台及关联平台的管理需要而采取限权措施。在区分不同的限权理由后,支付机构要保证限权的原因和手段相匹配,如果出于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目的,可以对资金和账户进行限权,如果出于平台管理的目的,只能对账户的功能和使用进行限权,而不能冻结用户资金。支付机构应当在合理的限权范围内限权,不能滥用权利。第二,支付机构该怎么限权?如果账户限权任由支付机构通过格式合同来约定,支付机构可能会忽略保障用户权利,例如支付宝在冻结账户后,仅通过邮件方式告知用户,并且没有告知冻结原因,由于用户未及时查看邮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取出自己的账户余额,导致余额被冻结。所以需要完善账户限权的制度保障。从不同主体出发,可以将限权制度保障分为支付机构的保障程序、司法机关的争议解决原则和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支付机构的保障程序包括:一是限权后的通知程序,本文认为支付机构对账户进行限权后,应当通知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如果以短信或邮件方式通知则需要用户的回复以保证通知送达。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限权原因、限权依据、申诉方式等;二是内部申诉制度,如果双方对限权原因或限权依据有争议,支付机构应当提供内部申诉渠道。因为对于用户来说,网络支付账户内资金往往不大,用户通常不会选择高成本的诉讼方式解决,所以支付机构的内部救济程序显得格外重要。同时,内部申诉制度还应当包含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明确在申诉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例如用户违反平台管理规则,则相关的规则条款需要由支付机构提供。第三,限错了怎么办?错误限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应当限权没有限权即未履行限权义务,二是不应当限权而限权即滥用限权权利。首先,在未履行限权义务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面,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支付机构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用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限权而未限权要承担一定责任。而对于未履行限权义务的认定,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方面不应采取结果主义,应当看支付机构是否发现且应当发现有异常交易,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如果由于技术的局限最终未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支付机构也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支付机构应当发现异常交易而未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则支付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其次,在滥用限权权利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面,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限权手段和目的相匹配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防止支付机构权利滥用原则,如果认定支付机构滥用限权权利,应当赔偿用户的利息损失。综上,本文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角度对账户限权的合理范围、制度保障、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以减少争议、保障用户权利、促进网络支付发展为目的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希望能够促进网络支付账户限权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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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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