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7 12:51
【摘要】:随着经济资本市场不断发达,公司成为商事组织中最常见的形态。从一开始的合伙企业制度到股份制公司再到上市公司,是公司类型的进化,也是公司类型多样化的发展。上市公司有着庞大的融资市场,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司组织的理想形态,但站在公司历史沿革的角度,现如今的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单一组织形式无法长久存续,只有多样化的公司组织形态才能满足不同投资者在投资选择上的偏好。股份公司项下也可以分为很多种,上述所提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将达不到上市条件,其股份无法在交易所交易的股份公司统称为非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是在股份公司下作的区别于上市公司的非法律层面上的概念。而在非上市股份公司项下,又可以根据是否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公司。公众与非公众原本是英美法系中的公司核心分类,但鉴于我国立法中对公开发行股份作出的条件规定,导致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既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一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故在非上市股份公司项下又作出非上市公众公司与非公众股份公司的分类。上市公司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制,鉴于其上市交易的公开性质,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无法作出章程限制是学界和实践中的一致意见;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在2012年9月出台了相对应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承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类别地位,明确其股票公开转让,却唯独非公众股份公司相关规范没有建立。非公众股份公司在结构和规模上都更接近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它既具有股份公司的开放性和流动性,这一性质要求股份流转的完全自由;又部分具有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却又要求股份结构的稳定。股份是否能够自由流转的矛盾,最终冲突在股份转让限制能否纳入公司自治——即章程规定之内。章程是公司自治权实现的基础。非公众股份公司为了维持自身股份结构的稳定和公司人合性在章程中限制股份转让是基本的公司治理行为,但这一行为却有可能损害股东转让股份的自由权利。章程限制规则在立法上处于空白,实践中有关股份转让与公司章程的矛盾纠纷也一直争议不断,立法的脱节导致司法上不能给出统一的践行标准。因此,本文将着重对股份公司项下的非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章程限制问题作出研究论述。首先,本文对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制度研究意在能够解决实践问题。现实中,很多涉及股份转让章程限制的案件纠纷,各省市法官对此做出不同的判决意见,因此有必要对限制制度进行标准统一;再加上,实践中章程对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多种多样,有些章程限制是基于公司需要做出的合理限制,而有些是为了切断股东退出路径,将股东困在公司当中的明显不合理限制以及处于中间地带合理性、合法性都尚不明确的限制。对此,司法实践有必要切实划分章程限制的边界,区分合理限制与不合理限制,在维护公司治理的同时尊重股东股份自由转让的原则;其次,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立法空白亟需填补。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章程限制转让股份转让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第137条究竟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理论界还存在争议。章程对股份公司转让股份的途径并没有在立法上被堵死,在立法上承认股份转让的章程限制存在可能性。本文结构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借由实践中的案例,对实践中存在的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纠纷的问题加以归纳和总结,发现实践中同一问题判决结果的混乱,反映出当前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章程限制制度的建立需求,由此引出本文的论点和后续的论证;第二部分是建立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对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学习;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公司分类和股份转让问题上的规定都较为成熟,我们可以通过对上述国家的相关法规的梳理,吸收适应我国公司法基础的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并加以完善改良,成为扎根于我国公司法之上的股份转让制度,维持非公众股份公司内部人合性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平衡点;第三部分,主要是立足于我国股份转让理论以及立法规范、司法实践,对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制度在非公众股份公司中设立的法理基础进行论述。非公众股份公司具有股东投资股东经营的人合性特征。允许章程设置股份转让制度,在保证股东转让股份路径的前提下,既是对公司自治的尊重,也是对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第四部分是在前三部分的分析基础上,对目前非公众股份转让的反思和解决建议。公司法应当重新审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二分公司类型,重视以公开与封闭为利益标准所作的二级分类,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分类下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再者,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建立相关司法解释,立法与司法统一规范,解决股份转让限制纠纷,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的同时兼顾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795345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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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沛佩;;非上市公众公司:定位、立法改革与转板机制[J];南方金融;2014年11期
5 王湘淳;;区分《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路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06期
6 蔡元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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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9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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