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9 20:27
【摘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颁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开启了我国P2P监管体制构建的大门,破除了多年来我国P2P行业无法规制无人监管的尴尬困境。同年11月30日银监会四部委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至此我国P2P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监管框架体系就此形成,迎来了我国P2P行业发展的崭新局面。本文选取P2P信息披露有效性这一角度入手,分析研究现阶段特别是在国家新政策颁布后我国P2P信息披露制度现状,通过国外文献资料收集,介绍外国P2P平台信息披露成功的典型,借此为提高我国P2P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汲取有益经验。本文通过P2P信息披露基础理论的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制度,总结出P2P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从经济学和法理学两个角度分析“有效性”定义。针对目前我国P2P信息披露制度发展中有效性差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P2P信息披露三阶段联动保障机制设想对策,即“事前-始终-事后”P2P信息披露三阶段联动,并完善相应法律配套制度,从P2P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和法律救济制度两方面为P2P信息披露有效性保障机制的实施提供良好法律氛围。以信息披露有效性为着重点,有助于解决P2P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P2P信息利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P2P行业健康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温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
本文编号:2797550
【学位授予单位】:温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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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9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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